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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行业星级驾驶员评选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技能和整体素质,构建文明行业,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市辖区(不含东川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评选活动的组织、考核、评定工作,适用办办法。

其余各县(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评选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星级评定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素质的量化考核,是乘客判断所享受服务等级的重要标志。星级评选主要由服务质量、驾驶技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行车、旅游知识、市情市貌等内容组成。

第四条 市uedbet,uedbet体育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评选活动的组织、考核、评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余各县(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评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星级驾驶员的奖励、培训经费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市uedbet,uedbet体育政主管部门逐年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评选采用申报评定制。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从一星级开始逐级申报,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有突出贡献或者先进事迹者可视情况酌情越级申报。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晋升星级或保留星级的,采取驾驶员自愿申报、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审核择优推荐、行业统一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周期为一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星级驾驶员原则上不限定名额。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驾驶员申报星级,不得借申报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申报服务星级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连续在岗营运二年以上;

(二)遵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营运服务规范》、《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规范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符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评选标准》所规定的相应星级条件;

(四)申报二星级以上的驾驶员须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报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客运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申报评定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经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审查合格后提出拟评星级意见,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

(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评定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驾驶员服务星级称号生效。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星级的评定时效为一年。

星级驾驶员所驾车辆发生变更时,其星级称号可保留三个月。无特殊原因离岗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其星级称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获得服务星级称号的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换发星级客运资格证 ,并在其所驾车辆上安装(更换)服务星级标志。

出租汽车为一名驾驶员驾驶、经营的,按该驾驶员获得服务星级称号换发相应星级客运资格证,并在其所驾车辆上安装星级标志;出租汽车为两名驾驶员共同驾驶、经营,其中一人获得服务星级称号的,只换发获得服务星级称号驾驶员的星级客运资格证,不在两人所驾车辆上安装服务星级标志;两人都获得服务星级称号的,按两人中最低的服务星级称号在所驾车辆上安装星级标志。

由一名驾驶员驾驶、经营的星级出租汽车被降低或者撤销星级称号的,更换该驾驶员的星级客运资格证并在其所驾车辆上重新安装降低后的星级服务标志或者撤销安装在其所驾车辆上的星级标志;由两名驾驶员共同驾驶、经营的星级出租汽车,其中一人被降低服务星级称号的,更换该驾驶员的星级客运资格证,并按两人中的最低服务星级安装车辆星级标志。其中一人丧失或被撤销服务星级称号的,撤销安装在两人所驾车辆上的星级标志。

星级驾驶员被降低或撤销服务星级称号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作《降低、撤销服务星级称号告知书》送达被降低或撤销服务星级称号的驾驶员。被降低或撤销服务星级称号的驾驶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撤销其所驾车辆的星级标志、更换星级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十二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档案,并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星级评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对获得服务星级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一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给予行业奖励加分2分;

(二)对获得二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给予行业奖励加分3分并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对获得三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给予行业奖励加分5分并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对获得四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给予行业奖励加分8分并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对获得五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给予行业奖励加分12分并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元;

对获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称号的星级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的评优评先工作;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安排其到外地培训学习,培训学习费用由组织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星级驾驶员称号:

(一)在次年星级驾驶员评选时,星级驾驶员未申请保留其服务星级称号的;

(二)星级驾驶员不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或者无特殊原因离岗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三)星级驾驶员有其它丧失星级驾驶员称号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星级驾驶员的星级级别:

(一)星级驾驶员一年内因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受行政处罚一次或者按《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扣分达3分以上(含3分)的;

(二)星级驾驶员因服务质量问题被乘客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星级驾驶员一年内有二次交通违法记录或者一般交通行车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星级驾驶员有其它降低星级级别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星级驾驶员称号:

(一)星级驾驶员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

(二)星级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受行政处罚达两次或者按《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被扣6分以上的;

(三)星级驾驶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行为的;

(四)星级驾驶员组织、参与影响行业或社会不稳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获得星级驾驶员称号的;

(六)有其它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有其它应当撤销星级驾驶员称号行为的。

被撤销星级的驾驶员2年内不得再参加星级驾驶员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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