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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1-10-11 00:00
名 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程序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时间:2011-10-11 00:00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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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点: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236室。联系电话:4151908

 

    二、受理范围

    (一)对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出复议的;

    (二)对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作出的暂扣车辆、强行拆(清)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出复议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而提出复议的;

    (六)认为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出复议的;

    (七)申请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而提出复议的;

    (八)认为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的。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住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或说明。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六、审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寻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机关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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