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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查找处理规定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昆明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查找处理规定》已经20162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638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的查找处理工作,弘扬拾金不昧精神、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乘客查找、领取遗失在本市出租汽车上的物品,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拾得的乘客遗失物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找及处理乘客遗失物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乘客遗失物品,是指乘客在接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过程中因疏忽遗失在客运出租汽车上的物品。

第三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悬挂云AT号牌出租汽车和悬挂云AR号牌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的查找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遗失物品的登记、保管、交还、招领、移交、上交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协助将其行李放入行李厢内。行李厢由驾驶员开启和锁闭;

(二)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乘客有托放行李的,主动打开行李厢并帮助乘客搬卸和清点行李。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有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物品的责任。发现乘客遗失在出租汽车上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不得私自留存或非法占为己有:

(一)能够联系到乘客的,设法及时归还;

(二)无法联系到乘客的,及时送交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乘客遗失物品为可疑物品或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乘客要求将遗失物品送达乘客指定地点的,可以按照双程打表费用与乘客约定运输费用,但不得以送还乘客的遗失物品为条件主动向乘客索要额外酬金。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乘客遗失物品,在登记、保管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遗失物品被加锁或者封固的,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视。发现内含可疑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送交遗失物品登记台帐》。《驾驶员送交遗失物品登记台帐》应当包括送交物品的种类、数量、大小尺寸、颜色以及送交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拾得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能够确认其归属并可以联系上乘客的遗失物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乘客领取。

第九条  乘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数据电文(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者亲自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询等方式,请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帮助查找遗失物品,并提供遗失经过以及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大小尺寸、颜色,乘客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乘客帮助查找遗失物品的请求,应当立即制作《乘客请求帮助查找遗失物品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帮助查找:

(一)在《驾驶员送交遗失物品登记台帐》、招领公告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遗失物品中帮助查找;

(二)乘客能够提供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乘车发票等信息的,及时联系当班驾驶员,询问并帮助查找;

(三)乘客不能提供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乘车发票等信息,但能够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地点的,告知乘客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通过技术手段帮助查找。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找结果告知请求人。

第十一条  乘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遗失物品,需提供(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持乘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交与身份证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交与其身份证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乘客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能够准确说出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大小尺寸、颜色等信息以及遗失经过;

(三)所领取的遗失物品包含有国家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除提供、提交上述信息和材料外,还需提交单位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核对无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登记并由乘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交还乘客的遗失物品。登记内容包括领取物品名称、乘客和委托代理人姓名、领取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没有查找线索的遗失物品,除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物品的拍照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昆明市出租汽车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领公告。招领公告应当包含物品的外观照片、大致描述及其他方便乘客查询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分类妥善保管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乘客遗失物品,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安排专人保管并完善登记、保管、移交制度。除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外,保管期限为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保管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遗失物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送交的下列遗失物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乘客遗失物品移交书》,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经检查但不能判明的可疑危险物品;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拥有、携带或者运输的物品;

(三)与治安、刑事案件有关的遗失物品;

(四)无人认领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其他重要证件。

第十六条  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属现金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上缴国库;有变卖价值的其他物品,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申请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上缴国库;不具变卖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可以在确认其无害的前提下送交相关救助机构。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主动送交拾得的乘客遗失物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拾得乘客遗失物品后不及时送交,私自留存或非法占为己有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送交;拒不送交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收、登记、交还、移交以及乘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遗失物品,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形式留存证据。遗失物品涉及乘客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5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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