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根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部门要求,为推进行政执法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公示;局属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由局机关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主动公示本机关(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第七条 局系统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主动、及时公示本部门的权力事项。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主动公示本机关(机构)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全文公示。
第十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下列方式,主动公示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在本机关(机构)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省市的规定全文公示在相关网站上;
(三)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等法定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记录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确认;
(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在本机关(机构)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十二条 局和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过本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
第十四条 局将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作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计入该机关(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对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解读: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