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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7-07-28 12:10
名 称: 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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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28 12:10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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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制度》制定的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昆明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要求,2015年至2016年,我局先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了局及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情况、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同时对部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进行了公示。为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厘清局机关和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的责任,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我处研究制定了制定本《公示制度(送审稿)》。

、《公示制度》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公示,《公示制度》明确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分为3类,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同类型执法组织均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制度》第5条至第10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分为行政执法组织情况、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执法程序等,同时对其中需要细化的公示信息进行了说明,主要包含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权利救济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

    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相关信息除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外,机关(机构)可通过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公示相关信息,在填制法律文书时,必须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法定权利,行政执法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进行公示。

(四)建立动态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明确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


有关文件: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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