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应诉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行业新型业态发展以及行政执法瑕疵等因素,败诉率也相对较高(2016年发生行政应诉案件3起,和解1起,被确认违法1起,胜诉1起;2017年发生3起,败诉1起,另2起与当事人沟通,未开庭审理,当事人撤诉),这也曝露出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待提升,行政执法艺术和水平有待提高。为切实增强全局系统,特别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7〕112号)等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意见。
二、《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行政应诉的参与人员
由于我局行政执法机构较多,根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同,又分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因此发生行政应诉案件时,应诉主体也不尽相同。《规定》明确,行政应诉由被诉机关(机构)负责应诉。其中,受委托机构以局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工作由局机关牵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参与,共同出庭应诉;局属单位因请示局机关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工作由局机关牵头、上报请示单位参与,共同出庭应诉;局机关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而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局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共同参与应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局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工作由局机关牵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参与,共同出庭应诉。
(二)法定代表人参与行政应诉的比例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20%;被诉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不得低于本行政机关当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的50%。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应诉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因此,本《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降低行政败诉风险
为进一步降低行政应诉败诉风险,避免被扣分,《规定》建立纠纷化解机制,明确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有明显瑕疵的,应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请求人民法院调解等方式尽快解决。
(四)关于责任追究
《规定》明确: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具有重大瑕疵导致应诉败诉的;应诉经办人员敷衍塞责、疏忽大意而直接导致应诉败诉的;因不遵守行政应诉规定、无故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情况被相关部门追责处理的等情形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关文件: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