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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97995123-201907-313366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07-26 18:21
名 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听证会的公告(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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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听证会的公告(1号)

发布时间:2019-07-26 18:21 浏览次数: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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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就《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19年8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本市年满18周岁的关心、关注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市民8人至1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或者轨道交通相关领域管理者、专家6人至8人。

3.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企业代表2人至3人。

4.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中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20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5日17:00。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5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4151908;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网址:http:// ynzf.yn.gov.cn/tingzheng)或者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四项制度—听证(网址:http://jtys.jtys.km.gov.cn/sxzd/),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357945760@qq.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于2019年8月5日17:00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随后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我局对外公开征求《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8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8月26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236室  邮编:650500 

联系人:刘祖鹏

联系电话/传真:64151908

电子邮箱:357945760@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

      2.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的

         修订说明

      3.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6日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是否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者,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票(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证)制。

第四条  精神障碍、智力障碍、8岁以下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方可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线内候车,不得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不得互相推挤和强行上、下车;

(四)上、下列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

(五)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不得争抢座位;

(六)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七)车门开启、关闭时,身体不得倚靠车门;

(八)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第六条   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以及高度超过1.6米的柱状物进站乘车。

第七条   身高1.3米(含1.3米)以上的乘客应当购票乘车。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数量的儿童需购票乘车。

第八条   乘客应主动配合地铁车站安检人员实施进站安全检查,通过安全检查方可进站乘车,进站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挥发性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或者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兜售及派发印刷品;

(二)兜售物品、吸烟、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踩踏座席、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堵占车内或者站内通道、乱扔垃圾杂物;

(三)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

(六)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七)携带气球等低空漂浮物进站;

(八)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检票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二)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三)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限制区域;

(四)强拉、拍打、挤靠屏蔽门、车厢门、安全门或者阻止屏蔽门、车厢门、安全门正常开启、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安全装置;

(六)擅自损毁、涂污、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或者列车内部的设备、装置和装饰;擅自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七)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换乘及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二条   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反映或者投诉。

第十三条   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时,任何乘客均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

第十五条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运营单位、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守则(征求意见稿)》作以下说明:

一、 修订的背景

根据2011121日起实施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第一条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前,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昆府登50号),于2012625日起施行。《规则》的实施,保障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了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

目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已形成十字网络格局,运营线路四条,分别为一号线(一期)、二号线(一期)、三号线、六号线(一期)、一号线支线,运营里程增长至88公里,开通车站57座,日均客流已接近60万。为了促进昆明市轨道交通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我局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修订对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和市民公约,有必要对原《规则》进行修订。

二、 起草过程

在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守则(征求意见稿)》初稿,于201979日,组织地铁运营公司召开了意见征求会,对涉及修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2019715日,再次书面征求了轨道集团、地铁运营公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由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乘客守则由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制定迸发布,为保证地方性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同时,参照其它城市的经验,本次修订将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由《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规则》调整《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与《昆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二)对不宜独自乘车的群体进行了明确

由于原《规则》中对不宜独自乘车的群体表述不太清晰,本次修订,采取列举的方法对不宜独自乘车的群体进行了表述,以便于乘客清晰的理解,也便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员工具体操作。

(三)对乘客应遵守的文明乘车秩序相关内容进行了增补

原《规则》制定时,国内大多数城市倡导乘客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应靠右站立,为此,当时我市也采用了这一规则。但近年来,很多城市都已发现这一规则带来很多弊端,一是由于受力不均衡,导致自动扶梯一侧长期受压,加快了自动扶梯的损耗速度;二是这一规则鼓励了乘客在自动扶梯上跑行,带来很多安全隐患。为此,本次修订删除了乘坐自动扶梯靠右站立的规定。

由于我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日益增大,保持车厢内安静对乘坐感受影响非常重要,但一些乘客在乘坐列车时不顾其它乘客感受,使用外放电子设备,对其它乘客造成很大的噪音影响,亟需予以规范,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

(四)对乘客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的义务进行规范

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要求,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应接受安全检查,以保障地铁运营安全,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

(五)对乘客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增加

结合我市地铁开通七年来的经验,为进一步规范乘客的行为,减少对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为广大乘客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乘坐环境,按照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增加了部分内容。

(六)对乘客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国家积极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为营造人人讲诚信的良好交通出行环境,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对地铁领域内逃票、影响乘车秩序等行为惩戒力度,本次修订依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相关要求,增加了信用惩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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