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轨道交通4号线暨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对《关于申请追加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和4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专项经费的请示》(昆交请〔2019〕131号)的批示精神,我局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昆明市轨道交通4号线暨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特编制计划如下:
一、预算资金及资金来源
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预算资金共300万元,其中2019年安全评估经费100万元,所需经费从2019年追加的“2019年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和4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专项经费”中安排;2020年度所需经费200万元纳入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二、工作内容
为严格控制评估费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结合轨道交通新线工程进展,充分考虑轨道交通4号线为PPP模式,建设、运营分属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咨询机构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划》,开展以下四个阶段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空载试运行前6个月至空载试运行3个月)开展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新线验收咨询和培驯服务,指导土建工程和运营项目公司对标国家标准,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接口工作方案,有序推进验收工作。
第二阶段(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空载试运行期间)开展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预评估。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开展不载客试运行期间,组织专家团队(不少于25名)开展地铁新线初期运营前安全预评估,出具预评估报告,并指导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完成整改事项。
第三阶段(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开展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是否具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则组织专家团队(不少于30名)开展初期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指导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限期完成A、B类问题整改。
第四阶段(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开展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整改复查工作。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如轨道交通新线满足初期运营条件的,评估单位需向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书面报告。
此外,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评估单位还需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聘请2至3名专家,对地铁新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进行监督。
三、承接标准
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承接主体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目标要求
(一)第一阶段,制定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验收工作咨询服务方案,指导项目公司建立验收工作制度和规程,开展专项培训不少于3次。
(二)第二阶段,提交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预评估报告。
(三)第三阶段,开展评估前出具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具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报告;完成评估后出具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四)第四阶段,出具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整改复查报告,如具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初期运营开通条件,出具轨道交通4号线、6号线二期具备初期运营开通条件的确认函。
五、服务期限
服务周期从签约起至项目开通初期运营后6个月,且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完成评估报告中全部A、B类问题整改。
六、购买方式
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市政府公文批示(《关于申请追加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和4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专项经费的请示》(昆交请〔2019〕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拟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购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