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路施工技术评价与许可流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电力、通信、道路、铁路、油气管道、企业及矿场廊(管)道、市政给排水等工程涉及既有(在建)公路施工活动行为,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在涉路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关于规范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的通知》(云路政〔2014〕96号)、《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DB53/T 2020—2017)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有如下涉路施工行为的,均应进行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并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涉路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尽量减少给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运行、养护和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
(一)规划设计应满足公路远期规划要求。经许可设置的平交道口、非公路交通标志标牌、各种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线、临时性构造物等,若因公路建设或公路路政管理需要,应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涉路项目宜选在公路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条件良好的地段;穿越式涉路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工程技术的专项论证。
(三)施工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应保持公路排水系统通畅,不得影响其使用功能。
第四条 涉路工程及施工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涉路施工作业。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二)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四)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六)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七)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八)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章 涉路施工分类
第五条 涉路施工行为分为重大涉路施工行为和一般涉路施工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公路涉路施工行为:
1.公路、铁路、管道廊道(输油、输煤、输气、输水)、线缆(10kV以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设施跨越与穿越公路的涉路施工;
2.与公路平面交叉、在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加油加气加电站接入到公路的涉路施工;
3.利用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构造物铺设管线的涉路施工;
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涉路施工;
5.其他重大涉路施工活动。
(二)一般公路涉路施工行为是指除重大公路涉路施工行为以外的其他涉路施工行为。
(三)对重大和一般涉路施工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局行政审批部门、技术审查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共同协商榷定。
第三章 安全技术评价
第六条 安全技术评价是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所有的涉路施工均应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一)重大涉路施工行为应当进行全过程安全技术评价;一般涉路施工行为可以不进行全过程安全技术评价,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评价。
(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申请人若无技术能力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对编制机构及技术人员资质无硬性要求。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公路涉路施工项目,鼓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七条 全过程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涵盖建设条件、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安全风险评估流程与评估方法、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与建议、附图等要素。
(一)编制依据应包括相应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及规定;工程基础性资料。
(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风险源的识别,对既有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涉路工程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安全保通、应急预案和日常养护措施的审查情况;风险源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的确定。
(三)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包括各风险源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的汇总;明确项目最终的风险等级评价结论,项目中Ⅲ级和Ⅳ级风险存在的部位、方式等情况;分析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及存在问题;提出削减安全风险的强制性应对措施和建议性应对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基础性资料;涉路工程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应急预案和日常养护措施的审查情况;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价内容覆盖安全的各个方面,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结论,安全技术评价应涵盖以以下内容:
(一)电力、通信、油气管道、道路(公路)、铁路(含轨道)、企业及矿场廊(管)道等跨越(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跨越(穿越)位置;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交通标志及防护设施;施工要求;施工区交通组织。
(二)加油加气加电站、公路开口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位置、接入条件、公路横向间距;出入口段设计标准、路基路面搭接设计;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渠化设计;施工要求;施工区交通组织。
(三)平行公路设置的管线工程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公路等级与设置位置;最小垂直净空或最小覆土深度;支撑结构或附属物的最小水平净空;公路排水系统保护措施;施工区交通组织。
(四)利用公路桥梁等结构物的油气管道、电压低于35kV输配电线、通讯线缆、热力管、供水管道等工程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管线性质;管线敷设位置;结构物荷载验算;线附件装置;施工要求。
(五)非公路标志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设置位置(横向位置、纵向位置、与交通设施间位置关系);标志版面;标志材料;标志高度;结构强度;施工要求。
第九条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内容及编制要素参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总则: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各参与部门的职责、联系方式;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防措施;
(四)应急响应:说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程序;
(五)保障措施:包括宣传、培训、装备保障等。
第十条 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对既有公路设施影响大的重大公路涉路施工项目,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不低于5名,其中至少3名为公路工程领域的专家,2名为所涉及行业方面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邀请建设主体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技术审查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涉路施工所涉及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
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人提出,专家评审会有关与会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建涵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油气等方面的专家库,由申请人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部门和技术审查部门的监督下,自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约定组织召开评审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在公路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专家库没有组建起来的过渡期间,由技术审查部门和申请人分别邀请公路专业和相关专业专家。
公路涉路施工项目专家评审原则上由技术审查部门根据申请人与评审专家约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实施。如遇工作安排或时间冲突等问题,也可以由行政审批部门代为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许可流程
第十二条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其所属的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一)局行政审批处驻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结果公示工作。
(二)局行政审批处负责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前期咨询服务、书面审查、提出行政审批建议、起草上会说明、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内部签字流转等工作。
(三)局公路处、综合建设处负责组织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中交工验收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局综合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交工验收后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局公路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昆明市公路路政支队负责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现场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各昆明市管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对涉及的涉路施工行为提出审批建议,并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监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涉路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涉路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增设的时间、施工期限);
(二)委托办理的要有当事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等;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估报告;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提交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三)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如遇挂牌督办等工期特别紧的涉路施工项目,窗口负责人在请示局行政审批处同意后,可以对申请人缺失承诺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正式文本的情形予以受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承诺的时限内补齐。
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局行政审批处进行书面审查。局行政审批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组织有关机构、人员进行审查并征求意见:
(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2.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3.申请事项属于一般或重大涉路施工,存在争议的,会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涉路施工技术审查部门共同协商榷定;
4.申请事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禁止性规定;
5.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重点评价要素的相关要求。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并征求相关公路经营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到现场勘验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勘查,并向局行政审批处提交具有明确倾向性的书面勘查意见。
第十七条 公路经营单位接到征求意见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有明确倾向性的书面意见。
涉及路产路权占用费、施工安全保证金、证据保全及施工监测等事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事项,由公路经营单位与相应的涉路施工许可申请人另行协商榷定。可以共同签署公路涉路施工安全监管协议(详见附录3),但不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局行政审批处应当综合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公路经营单位的回复意见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内组织对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建议。
技术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审。
(一)专家评审通过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还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并书面提出技术审查建议。若专家评审后有需要对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后续复核工作。
(二)专家评审未通过,建议再次进行专家评审的,继续保管申请材料,适时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建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的,书面提出技术审查建议,并将申请材料送还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通过后,局行政审批处应当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一)建议予以许可的,按程序分别报送分管路政管理和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资料移交窗口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归档等相关工作。
(二)建议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提交建议不予许可的情况说明,将相关材料移交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并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公路涉路施工行政许可中的一般行政许可事项,由经办人、技术审查部门负责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后报送分管路政管理和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审批。
以下事项在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由分管路政管理和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共同提请局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因受审批承诺时限或者局行政办公会议会期限制的,由局领导会签后先行作出许可决定,并由局行政审批处在最近的一次局行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一)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
(二)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三)加油加气加电站等接入公路;
(四)其他重大涉路施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公路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实行AB角签字制度,在局行政审批处、局技术审查部门设置一名协办人员,协办人员由处室负责人指定。
处室负责人(A角)和协办人员(B角)在签字流转过程中互为补充,处室负责人外出期间,遇有急需签字流转的事项,由协办人员(B角)代行签字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开展前期服务工作,本着“首问负责制”的原则一次性告知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的申请事项、办理流程、材料要求等事项。
遇党委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生态环境治理等挂牌督办公路涉路施工项目,局行政审批处应当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进程,可以采取帮办、代办等形式帮助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以及与公路经营单位在安全监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等事项,最后提交窗口按程序报批,实现“一次办结”。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如涉及占用公路路产路权、可能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申请人在办理涉路施工许可过程中,应当积极与公路经营单位沟通协调,在安全监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承诺书或者共同签署公路涉路施工安全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事项实施。
(一)正式组织施工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单位报备,服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单位的督管理;
(二)施工结束后,应对损坏的公路路面、路肩、排水设施等进行修复,拆除设置的警示标志等临时设施,恢复植被。并提请市路政支队组织验收,将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管和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一)施工期间如发现施工单位临时调整施工方案或未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缔。
(二)施工结束后应对照申请材料及专家意见对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共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申请事项,工程完工后,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规范相冲突的,以本规范为准,在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行政审批处反馈。
第二十八条 局行政审批处应当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适时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并按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录 1
各类型公路涉路工程参考技术指标
根据云南省《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DB53/T 2020—2017)相关规定,对各类型涉路工程重点技术指标如理如下,未尽事宜请项目单位按照《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DB53/T 2020—2017)执行。
一、电力工程涉路项目
(一)设置要求
1.严禁高压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
2.严禁高压管线设施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
(二)技术要求
1.净高
(1)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距离公路路面的最小净高(图 1)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净高
标称电压 (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800 | 1000 | |
单回路 | 双回路 | ||||||||||
最小净高(m) | 6.0 | 7.0 | 7.0 | 8.0 | 8.0 | 9.0 | 14.0 | 19.5 | 21.5 | 27.0 | 25.0 |
注:最小净高指管线在公路路面上垂直投影位置到管线最大悬垂时线弧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
图 1 净高示意图
(2)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的规定。设计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
表 2 电力线缆与公路行道树之间最小净高
最大弧垂情况的最小净高 | ||||||||||
标称电压(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800 | 1000 |
距离(m) | 1.0 | 1.5 | 3.0 | 4.0 | 4.0 | 4.5 | 7.0 | 8.5 | 15.0 | 16.0 |
(3)电力工程跨越公路拉线时,拉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0m。
2.净距
(1)地形开阔地段的电力线杆塔基础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应大于 1 倍杆塔高度,地形受限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地形受限地区杆塔基础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
标称电压(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距离(m) | 0.5 | 0.5 | 5.0 | 5.0 | 5.0 | 6.0 | 8.0(15) | 10.0(20) |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高速公路的数值。 |
(2)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电力线缆与公路行道树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最大风偏情况的最小水平净距 | ||||||||||
标称电压(kV) | <3 | 3~10 | 35~66 | 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800 | 1000 |
距离(m) | 1.0 | 2.0 | 3.5 | 3.5 | 4.5 | 5.0 | 7.0 | 8.5 | 15.0 | 16.0 |
(3)高压输电线塔架的轴线与公路桥梁桥面外缘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1 倍塔高。
3.交叉角度
电力线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 45°。
4.埋深要求
穿越公路的电力管线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电力管线穿越公路最小埋置深度
最小埋置(m) | ||
电力电缆管线 | 一般情况 | 条件受限 |
1.2 | 1.0 | |
注:使用套管时,埋置深度为套管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或结构物底面的距离。 |
(三)施工要求
电力工程跨越公路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制定临时支架搭设、拆除的安全保障方案;
2.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使用临时支撑设施进行电力线架设时,应保证基础稳固,并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电力线坠落到公路行车道上;
3.电力线施工架设的临时支撑设施应尽量远离公路,其位置距离路肩边缘应不小于 3.0m。施工承力绳腾空后到临时支撑设施拆除期间,应避免对交通造成影响;
4.公路两侧的支撑杆塔如有拉线,拉线宜垂直公路线形,拉线棒应尽量远离路基边缘,并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等安全设施;
5.在地形受限地段设置电力线杆塔时,应在路侧增设杆塔防撞设施。
二、通信工程涉路项目
(一)设置要求
跨越公路的通信线路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示标识。
(二)技术要求
1.净高
通信管线距离公路路面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通信线路距离公路路面的最小净高
位置 | 最小净高(m) |
平面交叉 | 6.0 |
其他路段 | 5.5 |
2.净距
通信工程线路的支撑杆塔基础距离公路路肩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倍杆塔高度,同时满足未来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3.埋深要求
穿越公路的通信工程管线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通信管线穿越公路最小埋置深度
位 置 | 最小埋置深度(m)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 | |||
一般情况 | 条件受限时 | 一般情况 | 条件受限时 | |
行车道下 | 1.2 | 0.9 | 0.9 | 0.7 |
非行车道下 | 0.9 | 0.6 | 0.6 | 0.5 |
排水边沟沟底 | 0.9 | 0.6 | 0.9 | 0.6 |
特殊地形 | 0.3(钢筋混凝土结构保护) | |||
注:使用套管时,埋置深度为套管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或结构物底面的距离。 |
4.交叉角度
通信管线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
(三)施工要求
1.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使用临时支撑设施进行通信线路架设时,应保证基础稳固, 并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通讯线坠落到行车道上。在临时支架拆除前应制定临时支架拆除安全保障方案;
2.通信管线施工架设的临时支撑设施应尽量远离公路,其位置距离路肩边缘应不小于 3.0m。施工承力绳腾空后到临时支撑设施拆除期间,应避免对交通造成影响。
三、铁路工程涉路项目
(一)铁路跨越式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铁路与既有二级以上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铁路跨越既有公路时桥墩设置应满足:跨越二、三、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2.技术要求
(1)净高
铁路跨越既有公路的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 5.5m,三、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0m。
(2)交叉角度
铁路与公路立体交叉时宜采取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其交叉锐角应大于 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大于 45°。
3.施工要求
(1)铁路跨越公路时,跨线桥应设置防护网。桥梁护网距桥面的高度宜大于 1.8m,范围为下穿公路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 10m,防护网网孔面积不宜大于 0.25cm2;
(2)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或限高防护架,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3)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4)如采用满堂支架施工,在搭设满堂支架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高空防坠网;
(5)施工期间,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临时车行通道净高应不小于 5.0m,三、四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 4.5m;
(6)施工支架基础位于行车道内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2.5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二)铁路平交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严禁在公路桥梁和隧道两端、公路交叉口 100m 范围内设置平交道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不应设置平交道口:
Ⅰ级铁路与公路相交时;
铁路与二级及以上公路相交时;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120km/h 的铁路与公路相交时;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
2.技术要求
(1)交叉角度
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 45°,且道口应符合侧向瞭望视距的规定。
(2)瞭望视距
平交道口应设置在汽车驾驶者侧向最小瞭望视距不小于表15规定值的地点。受地形条件限制,汽车在距铁路最外侧钢轨5.0m处停车后,汽车驾驶者侧向最小瞭望视距小于表8规定的道口必须设置看守。
表 8 最小瞭望视距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km/h) | 火车司机最小瞭望视距(m) | 汽车驾驶者侧向最小瞭望视距(m) |
140 | 1200 | 470 |
120 | 900 | 400 |
100 | 850 | 340 |
80 | 850 | 270 |
注:线间距小于或等于5.0m的双线铁路道口,汽车驾驶者侧向最小瞭望视距还应增加50m,多线铁路道口按计算确定。 |
(3)水平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口宜选在公路与铁路路线均为直线的路段交叉,且从铁路最外侧钢轨算起,平交道口两侧公路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 50m。
(4)纵坡
平交道口两侧公路的水平路段长度(不包括竖曲线),从铁路最外侧钢轨外侧算起,应不小于16m。紧接水平路段的公路纵坡,应不大于3%;当受地形条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得大于5%。
对于重车驶向道口一侧的公路下坡路段,紧邻道口水平路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3.施工要求
(1)平交道口两侧公路距铁路最外侧钢轨 20m 范围内宜铺筑不低于原等级及中级标准的路面,在铁路最外侧钢轨 2.0m 范围内应设置坚固、平整、稳定、易于翻修的铺装层;
(2)平交道口铺筑宽度和公路引道宽度应不小于相交公路的路基宽度;
(3)平交道口应设置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设置道口信号机、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铁路并行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公铁并行的公路上,应避免设置停车区、观景台、收费站、U型转弯、客运汽车停靠站等公路沿线设施;
(2)公铁并行于平缓路段,并且公铁并行间距小于最小值时,铁路总体宜高于公路;
(3)平行于公路线行的涉路工程,其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
(4)并行式涉路工程排水应自成体系,不得占用、借用排水系统;
(5)后建项目的用地界不宜侵占既有项目的用地界。公铁并行间距较小时,后建项目宜采用支挡结构物或桥梁方案;
2.技术要求
(1)按照不同等级的公路与铁路并行,公铁并行分为I级公铁并行、II级公铁并行、III级公铁并行、IV级公铁并行共4个技术等级,具体规定详见表9
表9 公铁并行分级
类别 |
高速铁路或设计时速等于200km/h的城际铁路 |
设计速度小于200km/h的城际铁路或重载铁路或I、II级铁路 |
III、IV级铁路 |
高速公路或设计速度等于100km/h的一级公路 | I级 | II级 | II级 |
设计速度小于100km/h的一级或二级公路 | II级 | III级 | IV级 |
(2)各级公铁并行间距应符合表10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情况下:公铁并行间距不宜小于一般值;若小于一般值,应对公铁并行合理性进行交通安全性及可行性评价;
b)公铁并行位于平缓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其间距应大于极限值;
c)公铁并行位于陡坡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最小值;
表10 公铁并行间距
项目 | 公铁并行等级 | ||||
I级 | II级 | III级 | IV级 | V级 | |
一般值 | 50m | 40m | 35m | 25m | 20m |
最小值 | 35m | 30m | 25m | 15m | 10m |
极限值 | 20m | 15m | 15m | 10m | 5m |
3.施工管理要求
铁路专线同公路并行区段,应设置柔性防护网。建议其抗冲击能量设计标准为:一般区域9.3*104J,加强区段1.7*105J,柔性防护网预留变形空间的宽度不小于2.0m;
基坑边缘距高速公路坡脚20m范围内所有承台,均采用型钢围堰支护,型钢入土深度从原地面以下不应小于9m;
(3)后建项目的建设对既有项目的工程有影响,需要拆除、改建或增加设施时,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同时报既有项目产权单位、公路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部门共同审查;
四、油气管道工程涉路项目
(一)设置要求
1.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穿(跨)越,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
2.油气管道需要与公路交叉时,不宜与公路反复交叉穿越,其穿越点宜选在公路的路堤稳定地段, 穿越宜避开高填方区、路堑和陡坡地段。
3.公路路面范围内不得敷设与公路并行的油气管道。
(二)技术要求
1.套管要求
(1)套管公称直径应比输送管公称直径大二级。套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应不小于 70,且套管最小壁厚应不小于 7.0mm。
(2)套管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排水沟外边缘不小于 2.0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 5.0m。被穿越的公路有改扩建规划时,应按照改扩建后的情况确定套管长度。
2.交叉角度
公路与油气管道相交,以垂直相交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大于 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大于 30°。
3.埋深要求
穿越公路的管线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最小埋置深度
最小埋置深度(m) | |||
油气管道 | 公路路面以下 | 公路边沟底面以下 | 自然地面以下 |
1.2 | 1.0 | 1.0 | |
注:使用套管时,埋置深度为套管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或结构物底面的距离。 |
4.挖掘宽度
管沟沟底宽度应根据通道(涵)、套管外径、同沟管道数量、开挖方式、施工工艺及工程地质等因素确定,实际开挖尺寸应比设计尺寸各边增加0.5~1.0m。
5.安全距离
因地形受限,油气管道需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20m;
(三)施工要求
1.采用挖沟法施工时,路面恢复等级不得低于原等级标准,恢复路面长度每侧应宽于管沟 0.5m;
2.油气管道下穿公路时,应对路面进行沉降观测,沉降量应不大于 2cm;
3.管线敷设应尽量减少接头和人工孔,以降低运营故障和巡检次数,减少对公路交通的影响;
4.平行公路施工不宜全线同时进行,应分段组织施工。
五、企业及矿场廊(管)道工程涉路项目
(一)设置要求
1.严禁在各级公路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2.不应在以下位置跨越:
(1)妨碍视线的交叉口通视三角区范围内。
(2)桥梁、隧道出入口 200m 范围内。
(3)可能妨碍或遮挡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的地方。
3.企业及矿场廊(管)道跨线结构物、标志立柱位于既有公路中间带或路侧时,其任何部位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且防护设施不应紧贴建筑物设置,应留有缓冲变形的余宽。
4.企业及矿场廊(管)道跨线结构物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且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 12 二、三、四级公路会车视距
涉及速度(km/h) | 80 | 60 | 40 | 30 | 20 |
会车视距(m) | 220 | 150 | 80 | 60 | 40 |
(二)技术要求
1.净高
(1)跨越公路的企业及矿场廊(管)道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 5.5m,三、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0m。
(2)凹形竖曲线上方设有廊道跨线结构物时,其净高应满足鞍式列车有效净高的要求,如图2所示。
(3)企业及矿场廊(管)道跨线结构物跨越宽度较宽或斜交角度较大的公路时,跨线结构物下缘任一点距路面的净高应符合相应净高的规定。
图 2 凹形竖曲线上方有效净高
2.净距
企业及矿场廊(管)道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宽度。
3.交叉角度
企业及矿场廊(管)道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应不小于45°。
(三)施工要求
施工要求及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 的有关规定;
施工宜选用预制吊装方式。
六、市政给排水工程涉路项目
(一)设置要求
1.穿越公路的给排水管道应设置套管,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若使用防水层密封管道接头,接头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埋深。
2.公路行车道下不宜埋设塑料排水管道。在非机动车道及其他位置埋设的塑料排水管道不得影响公路的使用功能。
(二)技术要求
1.净距
(1)给排水管道外壁与路缘石边缘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1.5m。
(2)给排水管道外壁与公路构造物的净距在管道埋深浅于公路构造物基础时不宜小于2.5m;埋深深于公路构造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2.埋深要求
下穿公路的给排水管道最小埋深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表 13 最小埋置深度
位置 | 最小埋置深度(m)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 | |||
一般情况 | 条件受限时 | 一般情况 | 条件受限时 | |
行车道下 | 1.2 | 0.9 | 0.9 | 0.7 |
非行车道下 | 0.9 | 0.6 | 0.6 | 0.5 |
排水边沟沟底 | 0.9 | 0.6 | 0.9 | 0.6 |
特殊地形 | 0.3(钢筋混凝土结构保护) | |||
注:使用套管时,埋置深度为套管顶面距路面底基层底面或结构物底面的距离。 |
3.交叉角度
给排水管道穿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30°
(三)施工要求
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排水系统的使用功能,并按相关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志。
七、道路工程涉路项目
(一)道路跨越式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新建道路跨越既有公路时桥梁的布孔和跨径必须满足被跨越公路建筑限界、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
(2)新建道路跨越既有公路时桥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跨越对向双车道公路时,不得在对向行车道间设置中墩;
跨越有中间带多车道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跨越无中间带多车道公路,若须在行车道中间设置中墩时,中墩前后必须增设足够长度的中间带,且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新建道路跨越既有公路时不得压缩公路横断面以及原有的渠道、电讯管道等设施,并留有余地。
2.技术要求
(1)净高
新建道路跨越既有公路的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 5.5m,三、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 5.0m。
(2)纵坡
当新建跨线道路带有非机动车道时,纵坡不宜大于 2.5%,当条件受限时,应不大于 3.5%。当纵坡大于或等于 2.5%时,坡长应不小于表 14的规定。
3.施工要求
(1)道路下穿时,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墩、排水系统等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表14 带非机动车道路段纵坡大于或等于 2.5时的最大坡长
坡度(%) | 3.5 | 3.0 | 2.5 | |
最大坡长(m) | 自行车 | 150 | 200 | 300 |
三轮车 | - | 100 | 120 |
(二)道路平面交叉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在道路线形良好、视野开阔的区域,不应在陡坡急弯、凸形曲线之后和长大纵坡底部设置。
(2)道路平面交叉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渠化设计,并应符合交通控制的有关要求。
2.技术要求
(1)横坡和纵坡
平面交叉的纵、横坡设计应维持主要公路的纵、横断面不变,接入道路迁就主要公路,保证主要公路的交通安全。
接入点位于主要公路圆曲线上且设置有超高时,接入道路的纵坡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平面交叉点主要公路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15 的规定。
表 15 平面交叉点主要公路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 10 | 80 | 60 | 40 | 30 | 20 | |
最大纵坡 (%) | 一般值 | 2.0 | 2.0 | 3.0 | 3.0 | 4.0 | 5.0 |
最大值 | 2.5 | 3.0 | 3.5 | 4.0 | 4.5 | 5.5 |
(2)平面交叉口视距
不同设计速度所对应的引道视距及凸形竖曲线的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
表 16 引道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引道视距(m) | 160 | 110 | 75 | 40 | 30 | 20 |
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 | 10700 | 5100 | 2400 | 700 | 400 | 200 |
当条件受限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3所示,安全交叉最小停车视距值应符合表17的规定。
图 3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
表 17 安全交叉最小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 100 | 80 | 60 | 40 | 30 | 20 |
停车视距(m) | 160 | 110 | 75 | 40 | 30 | 20 |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 250 | 175 | 115 | 70 | 55 | 35 |
(3)平面交叉交角与交叉岔数
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 45°。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不宜多于5条。
(4)平面交叉口间距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8规定
3.施工要求
(1)平面交叉处宜采用涵洞方式来改造主线排水系统;
(2)施工应做好新旧路面、路基衔接;
(3)施工用物料、机械等应堆放在主线路肩外。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主线路面。
表 18 平面交叉口最小间距
公路技术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四级 | |||
设计速度(km/h)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平面交叉间距(m) | 2000 | 1000 | 500 | 500 | 300 | 200 |
右进右出控制间距(m) | 310 | 240 | 180 | - | - | - |
(三)道路穿越式涉路项目
1.设置要求
(1)当新建下穿道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既有桥墩应位于边分隔带上。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既有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宽过渡。
(2)既有墩、台、墙等构造物位于新建下穿道路中间带、边分隔带或路侧时,在既有构造物临车道一侧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与构造物之间应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空间。当混凝土护栏与侧墙整体修建时,护栏不得侵占硬路肩的宽度。
2.技术要求
(1)净高
新建下穿道路的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不小于5.5m,三、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不小于5.0m。
(2)交叉角度
道路下穿宜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60°;特殊情况下应不小于45°;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应不小于30°。
3.施工要求
(1)道路下穿时,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墩、排水系统等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平交接入式涉路项目
1.公路沿线单位接入
(1)设置要求
a)对于交通量大、运行速度高的干线公路,接入口应根据交通量、地形地貌进行设计,遵循干线优先、减少交通冲突点的原则。
b)公路沿线单位可采用分级接入的方法,先辅道再支路,最后与主路完成连接。
(2)技术要求
a)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路段上,与公路搭接段应设有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地段应不大于6.0%。接入口不能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的排水顺畅。
b)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各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参照表 18 的规定。
(3)施工及交通管理要求
a)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四车道及以上多车道公路时必须设置左、右转弯的附加车道,必要时可设置信号灯。接入二级及以上公路时,采取主线优先方式进行交通管理;
b)应采取主线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物理减速装置、停车带等安全设施。
2.加油加气站接入
(1)设置要求
a)高速公路加油加气站应设置于服务区或停车区内。接入一级及以下公路的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b)不宜在交叉口前后500m范围内、交通复杂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频发路段设置加油加气站接入口。
c)公路与加油加气站间应设置隔离设施,接入口主线路段中间带不宜设置开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引道路面不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2)技术要求
a)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引道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0m;
b)加油加气站出入口引道转弯半径根据最不利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0m;
c)加油加气站接入各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8的规定;
d)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距离公路用地的防火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19规定。
表 19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距离公路用地的防火最小距离(m)
公路等级 | 埋地油罐级别 |
通气管管口 |
加油机 | ||
一级站 | 二级站 | 三级站 | |||
一级公路 | 10.0 | 8.0 | 8.0 | 8.0 | 6.0 |
二级以下公路 | 8.0 | 6.0 | 6.0 | 6.0 | 5.0 |
(3)施工及交通管理要求
a)加油加气站预告标志设置位置:一级公路在加油加气站前 1km,二级及以下国省道在加油加气站前 500m 处,三级以下县乡公路在加油加气站前 100m 处;
b)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右侧设置进、出口标志,出入口路面设置导向箭头;
c)未设加减速车道的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道口标识;
d)加油加气站出口行车方向与主线公路行车方向相同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标线,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物理减速装置、停车带等安全设施。与接入公路行车方向相反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标线。
附 录 2
涉路施工许可业务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公路用地范围内,因需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等规定事先向许可主体提交申请。
二、办理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云南省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可通过《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具体查询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三、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四、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窗口直接领取。
六、监督检查
通则: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采取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方式。
七、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850。办理指导地址及联系电话:昆明市环城西路313号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产管理处 电话号码:0871—64100274。
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fw.km.gov.cn;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 jtys.km.gov.cn; 政务微博网址 http://weibo.com/kmsjtysj/,微博账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电子邮箱:kmjtxxsp@yeah.net。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612室; 邮政编码:650500。
八、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综合楼东楼425室(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协调处)。
电话投诉:(0871) 63149959(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协调处)。
网上投诉:http:// jtys.km.gov.cn或电子邮箱kmjtxxsp@yeah.net。
信函投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37室;650500。
九、涉路项目办理流程示意图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需要补正材料
|
十、相关表单
附件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表单)填写范例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
申请书 (及法定代表人) 名称 | 张XX | 联系人姓名 | 张XX |
联系人电话 | 64100 | ||
联系人手机 | 139XXXXXX | ||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名称)住址 | 滇池路XXX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737xxxxx@qq.com |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 份证号 | 53302212312412412XXXX | ||
实施地点线路(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 |||
申请许可理由: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 |||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 2.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有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5.关于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备注 1 XXX 2 2 XXX 14 3 XXX 15 4 XXX 20 5 XXX 2 6 XXX 3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张XX 申请日期:201X 年 X 月 X 日 |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单位名称 :
你于 X 年 X 月 X 日提出 本行政许可名称 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XXXXXXXXXXXXXXXXX
。
特此通知。
(印章)
XX 年 X月 X 日
附件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单位名称 :
你于 X 年 X 月 X日 提出 本行政许可名称 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4:
交通行政(路政)许可勘查情况及意见表(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 | 申请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 |||
申请许可事项 | 本行政许可名称 | |||
申请许可位置 | 某高速公路 里程桩号:(K0+100——K…..) | |||
路政大队勘查情况及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勘验时间: | |||
勘验人员 | 张XX | 执法证号 | XXXX | |
勘验人员 | 李XX | 执法证号 | XXXX | |
主审部门意见 | 单位签章:
日 期: | |||
备注 |
附件5:
NO:
交通行政许可证
(XX)许可字 XXX 号
申 请 单 位(个人):XXX
单 位 地 址:XXXX
许 可 范 围:XXXXX
发证单位(盖章):XXX
发 证 日 期: XXXX
许可项目及数量: XXXX XXXXXXXXXXXXX
许可地点: XX 道 XX 路(线)K X + X 米
地点:线路示意图(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注:附具体点位示意图(彩色打印) | |||
批准文号 | XXX | 批准日期 | XXX |
安全保障措施及有关承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
使用须知: 1.此证只限被许可单位(个人)使用。 2.此证经盖章后生效,须保存备查,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3.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需办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持证单位(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机构签订路政管理协议。 |
附件6: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单位名称 :
你于 X 年X 月 X 日 提出 许可名称 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XXXXXXXXXXXXXX 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4日内向你颁发、送达
XXXXXXXXXXXXXXXX 证件。
(印章)
XXX 年 X月 X日
附件7:
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单位名称 :
你于 X 年 X 月 X 日提出
许可名称 申请,已于 X 年 X 月 X 日受理。由于
XXXXXXX
原因,四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 XXX 年 X 月 X 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X 年X月X日
附件8:
交通行政(路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表单)填写范例
受送达人 | 申请人张XX | ||||||
许可事项 | 本项行政许可名称 | ||||||
受理时间 | XXX | 决定时间 | XXX | ||||
送达地点 | 具体发生位置 | ||||||
送达文书 | 送达人 | 执法证号 | 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 送达方式 | ||
XXX | XX | XXX | XX | XX | |||
XX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编号:
附件9: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表单)填写范例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你于 X 年 X 月 X 日 提出 许可名称 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存在 XXXX
XXXXXXXXXXX
问题,不符合 XXXXXX
XXXXXXXXXXX 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XXX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X年 X月 X 日
附录3
公路涉路施工安全监管协议书(模板)
公路产权部门(下称甲方):
行政许可申请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 ??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 ,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内容一致。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擅自侵占路产路权,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乙方施工过程中破坏或临时占用公路路产或公路设施的,需向甲方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破坏或临时占用的设施,乙方需按照原技术标准进行修复,并经甲方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施工期间,乙方需服从甲方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涉及交通安全的需要服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因涉路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若甲方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公路改(扩)建或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保证按期无偿自行改建及拆除。
五、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公路路产路权永久占用费:人民币 元,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取得行政许可之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六、施工安全保证金: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根据施工安全情况无息退还。在施工期间,如乙方有任何损害或违规行为,甲方有权从施工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修复、完善等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七、甲方有监督乙方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范围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4
公路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申请 事项 | ||
申请人 信息 | 申请人 (法人或组织)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地址 | ||
收件 情况 | ||
形式审查 (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 |
书面审查(局行政审批处)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 |
现场勘察 (市路政支队) | ||
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征询情况
| ||
技术审查(局公路处或局建设处)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 |
审批建议 (局行政审批处)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 |
法制审查(局政策法规处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 |
分管路政管理局领导意见
| ||
分管行政审批局领导意见 |
附录五
参考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四、《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五、《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六、交通运输部、石油工业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七、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
八、《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关于规范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的通知》(云路政〔2014〕96号)
九、《云南省交通厅路政管理许可办法》
十、《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方法》SY/T 0325-2001
十一、《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南与案例分析》(人民交通出版社)
十二、《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
十三、《公路路线设计细则》
十四、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涉路项目工程技术评价规范》DB53/T 2020—2017
十五、《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制度》
昆交通〔2019〕192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路施工技术评价与许可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