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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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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重申禁止“指定4S店购车”等行为的通知

[ 作者: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5:58:53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近期,部分出租车实际出资人(车主)通过96108、12345和局长接待日等渠道反映“出租汽车企业指定4S店购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服务,加强企业自律,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再次重申禁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下称经营企业)要求车主向指定4S店购车等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经营企业以任何形式要求车主到指定4S店购买出租车,禁止限定车型、禁止指定购买地点等;经营企业对符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标准的各类车型的出租车,应当协助车主办理相关业务。

二、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规定;

(三)选用符合当地技术规定的车型;

(四)具有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装置,并按要求喷涂或者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五)按规定投保相应保险;

(六)巡游车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外观颜色符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出租汽车应符合昆明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乘车服务。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昆明市出租汽车基本配置:三厢车;排气量在1.5升以上;车身颜色为薄荷青/水晶银;原厂出产新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实时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昆明市相关规定;车辆必须配备安装计价器的专用接口及线束,并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17-2016)》的要求等。

三、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调查“出租汽车企业指定4S店购车”等问题,一经核实,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从快处理。

四、如果出租车实际出资人(车主)购买车辆后涉及到改装车辆,在购买车辆之前,企业要将有关改装车辆的风险告知实际出资人(车主)。并且提示出租车实际出资人(车主),在购买车辆之前要多方咨询,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咨询,到出租汽车管理局业务办理窗口咨询,避免出现因车辆改装不符合法规政策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五、对于出租车出资人(车主)购买车辆涉及到改装,但符合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要求,经营企业须无条件协助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责任,自行解决和承担。

附件: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改装车辆的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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