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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11-03 16:46
名 称: 关于举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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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2020-11-03 16:46 浏览次数: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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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举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至17:00在昆明会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举行。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23人,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的公民4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县(区)、开发(度假)区代表7人(盘龙区、官渡区、嵩明县、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空港经济区、滇中新区规建部等各1人,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3.昆明市级有关部门代表6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各1人,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5.法律工作者1人(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6.有关行业监管人员、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人员3人(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17:00时。

报名采用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处(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35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0871-64101879;电子邮箱:827756709@qq.com。

报名时,请填写《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将于2020年11月11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决策发言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12月3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3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处。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35办公室,邮编:650000

联系人:齐鹏飞

联系电话:0871—64101879

邮箱:827756709@qq.com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

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3.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

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起草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日


点击下载全文: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管理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机场跑道中线两侧各10公里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区域。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净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开展和完成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

机构)负责将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图抄送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市、县(区)、开发(度假)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掌握机场周边净空保护情况,及时向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净空保护区域内危害净空安全的事件、行为;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为净空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合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工作;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向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政策支持、进行信息通报;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拟建建筑物、构筑物高程进行审核;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通用航空等飞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民航云南空中交通管理分局负责昆明地区的升空物(如飞艇、滑翔伞等)的飞行实施咨询、受理和审核工作;接受机场管理机构所提供的净空保护区域障碍物原始资料。

(四)净空保护区域所涉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下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净空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各自建立净空保护的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辖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辖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净空保护工作措施;履行各自辖区内的净空安全告知义务,开展净空保护有关宣传工作;接受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执行净空领导小组有关净空保护的有关制度、办法;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整治;及时向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危害净空安全事件;执行净空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净空保护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县(区)、开发(度假)区、市级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净空保护工作。

(六)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度假)区、市级部门应对涉及净空保护工作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工作;依法依规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和机场导航台站保护范围内新设无线电台的核准及监督管理;对破坏机场电磁环境,干扰机场无线电正常使用机台进行技术查找及处罚。

(八)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风筝、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信鸽比赛等体育赛事的管理。

(九)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相关案件;履行昆明市全面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督促指导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区)、开发(度假)区公安机关开展以“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净空保护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影响机场净

空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十)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结合财力做好净空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限高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指导、监督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嵩明县、空港经济区范围内涉及规划审批相关职能由滇中新区规建部牵头,属地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把关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配合属地政府对违规用地进行处罚,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违规净空障碍物进行处置、处罚;负责审批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嵩明县、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等相关情况的监管。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负责协调有关县(区)、开发(度假)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对因环境因素导致破坏净空环境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置。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监督检查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使用情况,使其保持正常状态;配合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对影响净空安全、违反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置。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

发(度假)区管委会,指导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农业类超高农作物的处置。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商品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规销售破坏净空环境的商品。

(十六)市林草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度假)区林草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处置。

(十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加强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县(区)、开发(度假)区、市级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涉及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做好净空保护区域的媒体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机场净空知识和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时曝光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道典型案例事件。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昆明地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管理。

(二十)滇中新区规建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嵩明县和空港经济区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

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

(三)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四)擅自施放无人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焰火、烟花、高升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二)对空炮射;

(三)无人机、滑翔机、飞艇、动力伞飞行;

(四)施放烟花、焰火、高升、孔明灯;

(五)施放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施放,严格依据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六条 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市、县(区)、开发(度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分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第七条 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列入市、县(区)、开发(度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自建民房、高压线塔、通讯铁塔、烟囱、桥梁、施工塔架(吊)、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审批或建设前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确保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审批部门或建设

单位审批或开始建设项目后,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将审批或建设信息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核

实建筑物、构筑物高度、障碍物标志、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制止。

建设单位应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配合提供设计高度、当前建设高度、塔架高度等施工资料。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

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纳入验收范围。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通报民航云南空管分局,由民航云南空管分局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的性质、位置和高度;

(二)立即会同民航云南空管分局组织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三)立即书面报告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

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当上报民航云南空管分局重新

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积极配合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超高障碍物的处置工作;

(六)配合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新增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

析报告,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

及时上报民航云南空管分局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

请撤销运行限制。

前三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障碍物后48小时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通过机场管理机构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经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标志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不得影响航空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进行查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群众发现净空区域内有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0871—67091999。

昆明市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

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起草说明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是列入2020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预备类项目。为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修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在前期收集资料、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以来,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但是,随着2012年6月28日昆明国际机场从巫家坝转场至长水,机场的净空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同时,近年来国内机场净空区域内频繁出现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对航班安全构成威胁;2020年6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联合滇中新区管委会、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新划定的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因此《规定》亟需修订完善,以保证《规定》的有效性、实用性,适应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的发展需要。

二、《规定》修订的过程

2020年3月17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昆政办文〔2020〕3号)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修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列为预备类项目。

按照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上报了《规定》修订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收集资料、整理汇编、开展调研,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修订初稿。8月6日第一次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以及在《规定》修订过程中从机场管理机构和实际工作中了解到的问题,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修改规定名称。因为昆明市现有国际机场主要是指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所以此次修订,将规定名称修改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明确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 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的通告》(昆政发〔2020〕20号),《规定》第一条增加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范围。

(三)明确细化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净空保护办〔2020〕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细化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四)增加无人机事项。为明确无人机事项,修订后《规定》第四条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活动中增加禁止擅自施放无人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内容,《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在净空保护区域内需审批活动中增加无人机内容。

(五)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信息共享机制和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信息共享机制和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障碍物标识的管理办法。

(六)修改行政处罚条款。因为国家、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和云南省制定的上位法中对于禁止净空保护区内从事的活动,均有明确处理规定,因此修订后《规定》未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更新举报部门和举报电话。《规定》中举报部门更新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举报电话更新为 0871—67091999和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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