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交提复函〔2020〕17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 13406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64号提案的答复的函
民革昆明市委:
贵委在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严控和防范网约车以租代购模式引发地方性金融风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前期工作开展和共同研究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网约车以租代购基本情况
网约车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背景下出现的新业态,也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已成为改变汽车、交通等领域的重要变量。网约车的出现,在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足,特别是近年来网约车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盲目扩张,加之网约车高度市场化,其不断助推了网约车“以租代购”商业模式,而该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又不断背离初衷而产生异化,逐渐沦为部分企业套利的工具,潜在的金融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问题不断显现。第134064号提案的提出,无论是出于遏制地方性金融风险及社会不稳定现象,还是为推动网约车租赁行业朝着专业化、精细化和标准化发展,都对规范发展网约车起到了积极的干预和引导作用。
今年5月份,市交通运输局就网约车行业以租代购模式潜在风险问题专题报告市政府,高中建副市长做了“速研。贵阳、西安模式可学习,需完善的规章等,研报实施”的重要批示。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进一步深入企业摸底、调研,对网约车“以租代购”的形成原因、存在问题、现状进行了掌握和分析,并在各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下进行了积极研判和应对。
(一)以租代购的形成
由于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2016年7月,国家七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车辆、司机必须分别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在政策监管以及网约车平台对安全和“合规”的日益重视下,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始大批依靠租赁公司招募司机,并不断催生和催化了租赁行业。
近年来,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助推下,专门给网约车司机提供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针对网约车司机的租车需求,汽车租赁公司主要提供“经租”和“融租”两种方案。“经租”即经营租赁,租期半年或一年起,按月交租金。“融租”即“以租代购”,是指汽车租赁公司出面向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购车,再租给司机,由司机偿还本金和利息,达到一定期限(一般是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再过户到司机名下。
在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融资租赁公司相当于汽车租赁公司的B端大客户,实质是渠道商、运营公司,旗下并无车辆资产,主要通过赚取司机招募费用或者押金和租金差价来获取收益。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而言,与第三方渠道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一次性租出几十上百辆车,快速减轻库存压力,也正是在这样的吸引力下,汽车租赁公司选择了与渠道商合作。不同于汽车租赁公司的重资产运作,渠道商并不持有资产,也不需要承担司机运维等责任,所以一些渠道商常常会为了尽快招到司机、收到招募渠道费,而向司机作出诸如“保证月入过万”“每月返现”“优先派单”“办理合规运营资质”等虚假承诺,部分渠道商甚至会向汽车租赁公司收取每个司机每月高达五六百元的招募费,而这些费用会大大提升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并最终转嫁到司机的租金上。
经调研,由于融租更加“有利可图”,早期汽车租赁公司多是以融租为主。除了车辆租金,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公司还能从中赚走一部分金融服务费,这便令其成为部分希望赚快钱的汽车租赁公司牟取利益、转嫁经营风险的手段。甚至还有一些汽车租赁公司诱导司机签订高利率的合同,并向司机收取中介费、提车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随着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不少公司过于注重赚快钱、甚至“招摇撞骗”损害司机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
今年疫情以来,部分司机由于收入来源下降“断供”,车辆被汽车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强制收回及相关纠纷时有发生,信访维权维稳问题尤为明显。
(二)问题的症结所在
“以租代购”其本质属于杠杆融资,是一种具有租赁形式与融资本质的新型金融业务,其本身是好的,但并不适合现在的网约车行业:一是融租合同一签就是三年,司机中途想退车则需要承担高额首付和违约金的损失;二是一旦租赁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司机可能面临车辆无法过户的风险;三是汽车租赁公司利用租赁期间拥有车辆所有权这一事实,在不告知承租人(司机)的情况下,暗中将车辆抵押套取资金,最终损害的承租人(司机)的权益;四是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同样存在高投入、高风险,而每辆车都承担着高昂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司机一旦断供、退车,同样也会影响汽车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五是由于网约车租赁市场的分散性,线下租赁公司与有租车需求的司机常常不能实现快速准确的匹配,造成许多租赁公司需要投入大量招募和拉新成本,企业运营效率低下,导致一些租赁公司为抢占市场,会采取恶性竞争和虚假宣传等手段;六是由于部分租赁公司盲目购车和招募司机,以及司机收入淡旺季波动、个体发展不均等原因,车辆出租率下跌、司机退车增加现象便随即出现;七是由于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的收入、体验和职业发展与其所应缴纳的租金、车贷和时间等付出牢牢绑定,当司机与租赁公司发生纠纷时,最终还是会找到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因其特性,所最终面向的必然是广大的C端客户,对于乘客而言,网约车司机是服务的提供者,但在网约车租赁产业链条中,司机的角色却转换为一名普通的用户和消费者。以上存在的问题,必然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都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和隐患,而司机作为承租人(购车人及司机),其在三者之间即是弱者,在权益保障方面又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司机的权益和回报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网约车行业生态及发展。
(三)主城五区网约车以租代购现状及应对举措
经摸底调查,与我市主城五区许可的18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的租赁企业共168家。其中有 7 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以租代购”车辆加盟合作的情况,共涉及合作租赁公司 67 家、车辆 6398 辆、金额约 9.46 亿元(其中未还款总金额4.95 亿元)。针对自2019年8月份以来陆续出现的涉“以租代购”维权、信访事件,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已经开展系列应对工作:
一是发布风险预警。针对部分经营者滥用“以租代购”模式和虚假宣传,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已于 2019 年 8 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昆明市主城五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进入风险预警的通告》,从当前昆明市网约车的办理条件、以租代购风险、运力已经逐渐趋于饱和、网约车报废及退出经营的规定等方面提示有意愿进入网约车行业的从业者谨慎入市,并在行政许可阶段向驾驶员出具风险提示书。二是密切关注行业维稳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涉“以租代购”信访、维权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已经与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报告和处置隐患,开展全行业“以租代购”情况摸底等,并鼓励企业所有新增车辆不再采取“以租代购”模式,避免出现金融风险和维稳风险。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将“以租代购”高风险企业有关情况及时抄告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汽车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四是严控增量。自2019年8月份开始,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已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以租代购”形式加盟或购买车辆,倒逼行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并暂停了所有贷款抵押车辆的许可办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集中精力化解行业存量矛盾和问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本提案中关于严控和防范网约车以租代购模式引发地方性金融风险的五项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积极采纳,并转达协办单位和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的答复。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设施意见》(昆政规〔2018〕1号)第(二十一)项“强化营运市场监管”明确,“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根据《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之规定,各相关单位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均有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利。市交通运输局在之前多轮对接的过程中,已与各协办单位、职能部门达成共识,并依据各自职责互通信息有无,开展相应联动监管工作。
(二)关于“开展非法宣传行为专项整治”的答复。
自2019年市交通运输局致函市市场监管局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一是通过国家广告监测中心、国家互联网监测中心及省级广告监测中心、昆明市广告监测中心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监测中心的数据分析,加大对我市网约车和租赁业广告的筛查,梳理排查涉及的含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二是对我市主流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电子显示屏、车身车顶等户外广告载体)的广告进行监测,排查涉及“以租代购”的广告;三是通过我市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的投诉数据,梳理排查相关的投诉举报线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相关租赁公司在营销宣传中利用广告等形式,在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宣传中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调处。2020年上半年,全市共监测和筛查主流媒体各类广告98397条次,其中金融相关广告2338 条,暂未发现投诉网约车的相关广告宣传。从市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的投诉数据分析,对网约车的消费投诉纠纷,主要集中反映在网约消费者定金支付后发生的服务纠纷问题,而自然人用“以租代购”模式取得车辆使用权从事营运的行为,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
(三)关于“妥善处理现存‘以租代购’车辆可能产生的金融问题”的答复。
经与市商务局进一步研究和对接,对处理现存“以租代购”车辆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问题,市商务局确实存在职能职责方面不适合的情况。因此,该项建议我们予以采纳的同时,将由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牵头,并具体负责该建议工作的协调、落实。一是根据联合监管机制,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在杜绝增量的同时,开展租赁公司风险排查暨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联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现存的“以租代购”车辆存在的金融问题及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妥善处理解决;三是加强网约车生态环境的维护,通过加大合规化进程、打击非法经营、畅通退出渠道、完善法制建设等方面,努力构建更加和谐的经营环境,并根据“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规定,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逐步消化存量问题。
(四)关于“严厉打击涉金融犯罪专项行动”的答复。
在打击涉金融犯罪方面,昆明市公安局积极联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已采取系列措施:一是积极开展相关群体稳控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加大对涉事驾驶员群体的教育稳控,要求涉纠纷驾驶员理智对待问题,理性处理矛盾,通过合法渠道真实、客观的反映诉求,告诫其坚决不得采取聚众上访、非法聚集等过激方式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督促涉事公司履行主体责任。约谈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企业加强与驾驶员的沟通交流和疏导协调,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治安约谈涉事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引导其积极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与驾驶员的经济纠纷,不得采取私自拖车等过激手段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要求网约车平台保障向相关驾驶员继续派单,确保驾驶员能够通过参与网约车营运获得经济收益。三是积极协调法院处置涉诉问题。积极与处理涉诉案件的相关区级人民法院深入了解,争取工作支持,建议法院对相关车辆审慎处置。四是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对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的案件,市公安局经侦、治安部门根据职责对案件开展初查工作,截止目前没有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均属于相关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并结合现有掌握的情况对报案主体提出处理建议。五是加强信息互通。持续将群体涉稳动态通报、函告属地政府,应急、交通等部门,联合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和维稳管控;六是按照“包容审慎、底线监管”的原则,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的同时,对存量“以租代购”车辆驾驶员在未取得营运资格前,以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五)关于“加强对采用‘以租代购’模式新增网约车在融资贷款环节进行管控”的答复。
市金融办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的168家租赁企业名单,已经协调云南银保监局,对采用以租代购模式新增的网约车在融资贷款环节进行管控,并对相关金融机构发布相应预警,要求在审查采用以租代购模式新增的网约车进行融资贷款时,加强风险管控并杜绝增量,防止风险扩大。
第134064号提案提出后,无论是对汽车租赁行业还是网约车行业都起到了较大的威慑效果,对以网约车、汽车租赁、就业从业者构成的网约车生态圈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汽车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更加谨慎使用“以租代购”融资租赁模式招募司机,以欺诈和虚假宣传手段向承租人(司机)转嫁风险的违法成本更高;二是通过各协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涉“以租代购”投诉和信访问题大幅下降,根据今年前三季度信访投诉统计数据,三季度涉驾驶员“以租代购”融资租赁的投诉仅2起,投诉信访量相比一季度(20起)降低90%,相比二季度(7起)减少70%;三是融资租赁企业对“以租代购”融资租赁模式已经产生的“坏账”、“烂账”及维稳等问题,深刻意识到该模式存在的风险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已逐步收紧了放贷条件;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选择合作租赁企业时,在审核合作企业资质、征信、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把关更严、标准更高,有效防止了网约车行业矛盾、纠纷和维稳风险的再扩大;五是通过加大宣传、多部门联合整治等工作,公众普遍对“以租代购”存在的风险有了更多的认知,“以租代购”融资租赁模式已不再成为公众从事网约车就业的首选;六是通过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联合维稳处置,“以租代购”融资租赁模式存量群体能更加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权,群体性维稳风险明显降低;七是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有力地促进各协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并不断强化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和整体经济的复苏,群众出行、打车需求逐渐增多,网约车订单量基本恢复至正常水平,在网约车“以租代购”存量车辆驾驶员收入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以租代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维稳风险也逐步得到有效控制。但“以租代购”存量群体诉求尚未完全化解,由于该类事件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驾驶员群体的诉求无法由某一个部门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该群体仍然存在涉稳隐患。鉴于此,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联动处置机制
按照“明确定性、明确责任、明确分类、重在引导、持续跟进”为原则,一是组织法院、司法、公安、金融办、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单位,协调共商解决网约车“以租代购”群体维权问题,带动此类问题的处置,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管理,防止类似矛盾隐患大面积爆发,造成重大涉稳群体性事件;二是对可能存在的维稳隐患,采取提前研判、提前介入的措施,及时联合属地政府、法院、市场监管、交通、征信、公安、金融办、网约车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联合处置;三是在杜绝增量的同时,联合开展租赁公司风险排查暨专项整治工作,妥善解决现存的“以租代购”车辆存在的风险问题,整治超营业范围从事租赁业务的行为;四是按照“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的原则,严格控制“以租代购”网约车新增;五是进一步巩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做好提案的续办续复工作。
(二)扎实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网约车属于“互联网+”大背景下的交通运输新兴业态,目前尚在上升和发展期,购车司机基于对新兴业态的高收入预期,轻信租赁公司的虚假宣传和不负责任的承诺,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便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车,造成大量“以租代购”车辆出现,涉及人员众多。
鉴于“以租代购”模式在国内还处于摸索优化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未明确禁止,为了促进全市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发生地方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18〕30 号)文件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政办函〔2018〕31 号)中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要求,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基础上,强化各相关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扎实开展“以租代购”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评估、防范、检测和预警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法制建设
根据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为一般许可,行政相对人只要提交了符合法定数量和法定要件的申请材料,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在审查后均要依法予以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许可程序和许可材料。因此从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的角度,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车并申请行政许可的车辆无法从法规上作出任何限制。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近三年来,为昆明市网约车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条规与实际管理需要已产生脱离的现象。因此,长效机制的巩固,还需依托于法制的建立健全。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情况对《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拟确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从业驾驶员退出机制;二是防止融资租赁引发的社会风险;三是鼓励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四是明确平台、租赁企业、驾驶员的法律关系;五是进一步明确联合监管各单位职责;六是提高网约车准入技术标准(贴膜、限速、气囊、安全带报警等);七是明确长距离网约车运营安全条件;八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运力投放机制;九是解决“一车一平台”及“一车多平台”法律关系问题;十是确定未许可网约车平台/非法出行信息发布工具等联合监管问题等方面。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徐亚子,18087835020)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