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分局2021年2月行政处罚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3-01 14:56
浏览次数:527
字号:[
大
中
小
]
2021年2月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 联系电话:0871-68691329 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信息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安运管 危处(2021)002号 | 朱如辉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案 | 朱如辉 | 530123********121X | 当事人朱如辉于2021年1月17日21时10分驾驶云AB793P号车,在安宁市中医院门口路段被安宁市交警队的工作人员检查后移交于我分局,我分局稽查人员发现其车辆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输。 |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朱如辉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5日 | 安宁市分局 | |
2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0号 | 王应祥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王应祥 | 532233********2919 | 王应祥驾驶云A1N13S号车于2020年11月26日9时29分在安宁市客运站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王应祥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1N13S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王应祥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3日 | 安宁市分局 | |
3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1号 | 褚云春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褚云春 | 530112*******0512 | 当事人 褚云春驾驶云A271FR号车于2021年2月5日14时05分在安宁市客运站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褚云春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271FR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褚云春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7日 | 安宁市分局 | |
4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2号 | 段江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段江 | 530123********72612 | 当事人 段江驾驶云AD1W07号车于2021年2月5日10时20分在安宁市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段江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D1W07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段江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7日 | 安宁市分局 | |
5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3 | 刘继红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刘继红 | 530181********0017 | 当事人 刘继红驾驶云AG76V2号车于2021年2月4日10时10分在安宁市连然街客运站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刘继红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G76V2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刘继红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8日 | 安宁市分局 | |
6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4号 | 袁坤兵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袁坤兵 | 522530********1330 | 当事人袁坤兵于2021年2月19日14时40分驾驶云AJ087B号车,在安宁市连然街客运站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袁坤兵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0日 | 安宁市分局 | |
7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5号 | 高俊荣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高俊荣 | 530181*******399X | 当事人 高俊荣驾驶云A1289U号车于2021年2月20日10时02分在安宁市金方大厦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高俊荣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1289U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高俊荣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2日 | 安宁市分局 | |
8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6号 | 王向兰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王向兰 | 530181********0421 | 当事人王向兰于2021年2月24日8时18分驾驶云A7Q2U1号车,在安宁市鑫湖医院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王向兰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4日 | 安宁市分局 | |
9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7号 | 田丽芳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田丽芳 | 530181********0427 | 当事人田丽芳于2021年2月24日8时07分驾驶云A6QM80号车,在安宁市安宁中学对面公交站台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田丽芳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4日 | 安宁市分局 | |
10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8号 | 杨晓梅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杨晓梅 | 532329********0549 | 当事人 杨晓梅驾驶云A967MD号车于2021年2月25日9时38分在安宁市金安巷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杨晓梅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967MD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杨晓梅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6日 | 安宁市分局 | |
11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49号 | 孙建民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孙建民 | 410926********2035 | 当事人 孙建民驾驶云A603Q5号车于2021年2月25日14时15分在安宁市客运站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孙建民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603Q5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孙建民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6日 | 安宁市分局 | |
12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50 | 伍毅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伍毅 | 430503********1531 | 当事人 伍毅驾驶云AQ5D91号车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5分在安宁市消防中队门口路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伍毅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Q5D91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伍毅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2月26日 | 安宁市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