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4.2
发布时间:2021-04-02 16:55
浏览次数:110
字号:[
大
中
小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4月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盘运管罚【2021】075号 | 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赵某某 | 当事人赵某某2021年2月20日10时20分驾驶云A.XXXXX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贰名乘客送往昭通市镇雄县,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100元(壹佰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赵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1 | ||
2 | 云昆盘运管罚【2021】076号 | 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王某某 | 当事人王某某2021年2月20日10时55分驾驶云C.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昭通市拉载陆名乘客送往昆明市,并与车内叁名乘客约定每人200元(贰佰圆)的车费,其中壹名已支付车费,剩余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1 | ||
3 | 云昆盘运管罚【2021】092号 | 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周某 | 当事人周某2021年3月2日10时30分驾驶云J.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龙池村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贰名乘客送往普洱市景东县,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200元(贰佰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周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1 | ||
4 | 云昆盘运管罚【2021】093号 | 岩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岩某某 | 当事人岩某某2021年3月3日9时40分驾驶苏J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于2021年3月2日从临沧市拉载伍名乘客送至昆明市机场附近,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260元(贰佰陆拾圆)的车费,当事人2021年3月3日将该批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客运站,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岩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1 | ||
5 | 云昆盘运管罚【2021】094号 | 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蒋某某 | 当事人蒋某某2021年3月3日9时05分驾驶云A.XXXXX号长安牌普通小型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叁名乘客送往曲靖市会泽县,并与车内贰名乘客约定每人120元,贰人共计24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蒋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2 | ||
6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05号 | 何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何某某 | 当事人何某某于2021年3月4日10时00分驾驶云A.XXX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从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共拉载肆名乘客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花小猪”平台下单并支付33.61元的费用,驾驶员通过“花小猪”平台收取车费30.84元的费用。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 何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3/30 | ||
7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36号 | 杨XX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杨XX | 当事人杨XX于2021年3月24日11时35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茨坝镇拉载壹名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6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杨与万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3/31 | ||
8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41号 | 唐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唐某某 | 当事人唐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10时20分驾驶云A.XXXXX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地铁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机场附近一酒店拉载壹名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4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唐某某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贰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4/2 | ||
9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48号 | 尹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尹某某 | 5 | 当事人尹某某2021年4月1日10时45分驾驶云A.XXX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虹桥立交桥下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叁名乘客送往临沧市,并与车内壹名乘客约定240元(贰佰肆拾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尹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