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4-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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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 联系电话:0871-68691329 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信息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89号 | 文蜀云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文蜀云 | 530181********2216 | 当事人 文蜀云驾驶云A5WJ82号车于2021年3月25日14时38在安宁市珍泉路金色半岛小区门口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文蜀云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5WJ82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文蜀云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日 | 安宁市分局 | |
2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0号 | 蒲绍萍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蒲绍萍 | 530181********0923 | 当事人蒲绍萍于2021年3月31日19时40分驾驶云AN9Q90号车,在安宁市县八线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蒲绍萍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日 | 安宁市分局 | |
3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1号 | 夏绍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夏绍会 | 530128********3625 | 当事人夏绍会于2021年3月31日17时55分驾驶云AL9S26号车,在安宁市县八线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夏绍会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日 | 安宁市分局 | |
4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2号 | 罗利强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罗利强 | 530129********2131 | 当事人 罗利强驾驶云AA06W7号车于2021年4月2日9时47分在安宁市客运站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罗利强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A06W7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罗利强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6日 | 安宁市分局 | |
5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5号 | 毕洪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毕洪华 | 532331********4019 | 2021年4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草铺交警大队电话称,在安丰营查获非法行为营运车辆一辆,经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到达检查,发现当事人毕洪华驾驶车辆云A0EK80车辆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毕洪华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7日 | 安宁市分局 | |
6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6号 | 赵明东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赵明东 | 530181********2615 | 当事人 赵明东驾驶云A9F28N号车于2021年4月13日10时43分在安宁市320国道消防大队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赵明东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9F28N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赵明东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3日 | 安宁市分局 | |
7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7号 | 杜周万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杜周万 | 532123********4110 | 当事人 杜周万驾驶云A8YX63号车于2021年4月14日9时57分在安宁市320国道消防大队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杜周万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8YX63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杜周万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5日 | 安宁市分局 | |
8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0号 | 杨美惠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杨美惠 | 532723******3321 | 当事人 杨美惠驾驶云A9T5W1号车于2021年4月12日10时10分在安宁市320国道消防大队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杨美惠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9T5W1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杨美惠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6日 | 安宁市分局 | |
9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1号 | 郑彬彬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郑彬彬 | 500228********8756 | 当事人 郑彬彬驾驶云AD41207号车于2021年4月13日10时15分在安宁市320国道消防大队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郑彬彬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D41207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郑彬彬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6日 | 安宁市分局 | |
10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2号 | 郎学平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郎学平 | 532128********1537 | 当事人 郎学平驾驶云AD24134号车于2021年4月20日10时03分在安宁市客运站路口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郎学平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D24134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郎学平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1日 | 安宁市分局 | |
11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3号 | 东忠全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东忠全 | 620503******4812 | 当事人 东忠全驾驶云AP82U6号车于2021年4月21日10时23分在安宁市第二考场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东忠全通过花小猪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P82U6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东忠全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2日 | 安宁市分局 | |
12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4号 | 雍兴俊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雍兴俊 | 532128********2952 | 当事人 雍兴俊驾驶云A5H6E8号车于2021年4月26日10时40分在安宁市金方大厦路段接受检查发现:驾驶员雍兴俊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驾驶云A5H6E8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雍兴俊处以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7日 | 安宁市分局 | |
13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105号 | 熊有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案 | 熊有明 | 530181********0432 | 当事人魏发玉于2021年3月16日10时20分驾驶云A5E7U3号车,在安宁市消防大队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魏发玉处以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3月17日 | 安宁市分局 | |
14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3号 | 张小兵未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 张小兵 | 532225********135X | 当事人张小兵于2021年4月1日10时02分驾驶云D60770号车,在安宁市县草路检测站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输。 |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张小兵处以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 罚款贰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2日 | 安宁市分局 | |
15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8号 | 李灵涛未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 李灵涛 | 532524********1835 | 当事人李灵涛于2021年4月13日16时40分驾驶云F85680号车,在安宁市县草路治超站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输 |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李灵涛处以罚款叁仟元的处罚。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4日 | 安宁市分局 | |
16 | 云昆安运管 罚(2021)099号 | 沈跃航未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 沈跃航 | 532524********3411 | 当事人沈跃航于2021年4月13日16时23分驾驶云G78487号车,在安宁市县草路治超站路段被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的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输。 |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做出:给予当事人沈跃航处以罚款叁仟元的处罚。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年4月14日 | 安宁市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