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0702
发布时间:2021-07-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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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7月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09号 | 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杨某 | 当事人杨某2021年6月1日10时08分驾驶云G.XXX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新车行天下旁中国石油加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红河州建水县拉载六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并与车内乘客约定120元、150元不等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杨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6/28 | ||
2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16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某驾驶云A.XXXXX号玄威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拓东路知本时代(南门)拉载叁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26.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26.70元;驾驶员周某某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鼓楼云南玛利亚医院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30.7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21.84元;驾驶员杨某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昆明湖澜庭(西侧)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12.7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10.47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8 | ||
3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17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6月16日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某驾驶云A.XX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云溪花园1期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15.93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13.30元;驾驶员李某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宝云路北京路(南侧)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8.1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7.60元;驾驶员左某某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金瓦路苏家营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26.0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19.30元;驾驶员钱某某驾驶云A.XXXXX号杰德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揽博汽车维修服务部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27.60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20.49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8 | ||
4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18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驾驶员段某某驾驶云A.XXXXX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杨林(圆通速递景观大道西南侧)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52.6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47.30元;驾驶员周某某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北辰印象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7.60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7.10元;驾驶员罗某某驾驶云A.XXXXXX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铂辰酒店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10.10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10.92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8 | ||
5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25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驾驶员陈某驾驶云A.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西三环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69.95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49.67元;驾驶员周某某驾驶云A.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吴井路(阿娇魏道环城南路)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44.29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31.80元;驾驶员李某某驾驶云A.XXXXX号轩逸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杨林大学城(海源学院)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55.50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47.17元;驾驶员唐某某驾驶云A.XXXXXX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海屯路乐美购物生活超市拉载叁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35.77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31.3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