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0625
发布时间:2021-07-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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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6月2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69号 | 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李某某 | 当事人李某某2021年4月23日10时40分驾驶云G.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虹桥建材城中国石化内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贰名乘客送往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并与车内乘客分别约定每人200元、250元不等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6/18 | ||
2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70号 | 胡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胡某某 | 当事人胡某某2021年4月26日11时05分驾驶云A.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旭骏城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盛惠园小区拉载壹名乘客送往临沧市凤庆县,并与车内乘客约定300元(叁佰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且乘客供述,曾多次乘坐该驾驶员的车辆从昆明至临沧,每次车费均为3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胡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6/21 | ||
3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71号 | 侯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候某某 | 当事人侯某某2021年4月27日10时10分驾驶粤T.X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旭骏城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陆名乘客送往曲靖市富源县,并分别与车内贰名乘客约定收取100元(壹佰圆)和60元(陆拾圆)不等的车费,贰名乘客均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侯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6/23 | ||
4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19号 | 赵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赵某某 | 当事人赵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11时50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拉载贰名乘客送往昆明市华龙人家,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25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1 | ||
5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21号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案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10时45分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申某某驾驶云A.XX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昆明火车站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曹操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22.2元。驾驶员通过“曹操出行”APP接单,并收到费用27.98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4 | ||
6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22号 | 杨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杨某某 |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1年6月17日11时50分驾驶云A.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附近)拉载壹名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7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3 | ||
7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24号 | 周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周某某 | 当事人周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10时50分驾驶云A.XXXXX号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虹桥立交桥旁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官渡古镇、小板桥拉载贰名乘客送往昆明市禄劝县,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70元、80元不等的车费,其中壹名乘客已支付车费,另壹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