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0716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7-19 10:39
浏览次数:169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7月16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胡文兵 | 云昆盘运管罚【2021】191号 | 胡某某 | 当事人胡某某2021年5月14日11时55分驾驶云A.X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叁名乘客送往普洱市墨江县,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130元(壹佰叁拾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胡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12 | ||
2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3号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驾驶员李某某驾驶云A.XXXXX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通过“曹操加盟司机”APP接单,从昆明市官渡古镇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并收取车费54.13元,乘客通过“曹操出行”软件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70.25元(柒拾圆贰角伍分)。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14 | ||
3 | 蔡加义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5号 | 蔡某某 | 当事人蔡某某于2021年7月8日12时50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茨坝镇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拉载叁名乘客送往昆明市盘龙区阿子营,驾驶员与车内贰名乘客约定15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12 | ||
4 | 陈红浩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7号 | 陈某某 | 当事人陈某某,其云A.XXX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1年7月12日11时30分在昆明市龙泉路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被稽查人员检查时,该营运货车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参加年审,但未按规定及时年审。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12 | ||
5 | 李富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9号 | 李某 | 我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到达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加油站现场后调查发现,当事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号南骏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拉载柴油4桶(约800升)及19只空桶从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至沣源路和龙泉路交叉口的工地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14 | ||
6 | 刘超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45号 | 刘某 | 当事人刘某于2021年7月7日驾驶云A.X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擅自承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客运需求,从昆明市鼎易天城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已支付车费22.5元。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刘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