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7.23)编号:20
发布时间:2021-07-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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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7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4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3号门门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某驾驶云A.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北市区中国信合(右营分社)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13.5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9.73元;驾驶员邓某某驾驶云A.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滇缅大道昆明医科第二附属医院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33.54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47.07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0 | ||
2 | 钱某某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38号 | 钱某某 | 我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到达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小庄村现场后调查发现,当事人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拉载71瓶液化气罐从玉溪市九龙池至昆明市小庄村。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钱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20 | ||
3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4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在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叶某某驾驶云A.X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38.74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38.74元;驾驶员浦某驾驶云A.XX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云南印象城市公园广场14栋拉载肆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客运站,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并已向该平台支付车费15.1元,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到费用11.17元。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0 | ||
4 | 杨某某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46号 | 杨某某 |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10时15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昆明市普吉拉载贰名乘客送至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共计86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杨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伍仟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0 | ||
5 | 左某某 | 云昆盘运管罚【2021】249号 | 左某某 | 当事人左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11时30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拉载肆名乘客送至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乘客约定四人共计5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左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