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20210731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7-3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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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7月30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赵某某 | 赵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赵某某 | 我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到达昆明市大树营立交桥下现场后调查发现,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号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十瓶氩气、五瓶氧气、四瓶二氧化碳、一瓶乙炔共计二十瓶瓶装高压气体(每瓶约四十升)。从昆明市小石坝至昆明世博园旁工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赵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26 | ||
2 | 赵某 | 赵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赵某 | 我分局稽查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到达昆明市盘龙区青波路旁停车场后调查发现,当事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拉载约一百升汽油从昆明市青波路送至昆明市西山区公园1903工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赵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23 | ||
3 | 崔某某 | 崔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崔某某 | 当事人崔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11时15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西北部客运站拉载壹名乘客送至昆明市东部客运站,驾驶员与乘客约定5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从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拉载壹名乘客送往昆明市长水机场,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崔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3 | ||
4 | 马某某 | 马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 案 | 马某某 | 当事人马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9时50分驾驶云A.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宝云路亿都酒店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寻甸县先锋镇拉载肆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其中一名乘客约定60元的车费,乘客已支付车费给驾驶员。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7-26 | ||
5 |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26日在对当事人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调度、安排和指使车牌号为云A.XXXXX的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轴车),从昆明市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市龙泉路小麦溪)拉载6立方(约14.4吨)商铺砼运至昆明市第十四水厂(昆明市盘龙江大花桥段附近),当趟车货总重约30吨。当日《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送货单》(NO:0098876)显示该车出厂载货6立方商品砼。当事人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 一次性缴纳罚款贰仟元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