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运管分局2021.8.12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表
发布时间:2021-08-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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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晋宁运管分局 唐媛 联系电话:67892361 时间: 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即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25号 | 马香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马香存 | 2021年08月09日10时56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香存使用云A6F31J号车通过阳光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08月09日10时21分接单,从驼峰街地铁站A口接了两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支付了23.38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收取了24.46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 | 罚款壹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8/9 | 10000 |
2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21号 | 张连生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张连生 | 2021年08月04日09时59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连生使用云AD42083号车通过花小猪平台软件于2021年08月04日09时15分34秒接单,从星轶影城接了三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花小猪平台支付了38.45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花小猪平台收取了40.65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 | 罚款壹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8/10 | 10000 |
3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26号 | 包俊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包俊文 | 2021年8月9日14时33分左右,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普照路和永乐大街交叉口发现当事人包俊文正使用云A7K65U号车正在运送柴油,经查,该车拉有300多升柴油。当事人包俊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 罚款叁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8/10 | 30000 |
4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23号 | 宫立旺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宫立旺 | 2021年08月05日10时08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宫立旺使用云A3L0N0号车通过阳光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08月05日09时58分接单,从环湖东路-上车点接了两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支付了10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收取了7.52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 | 分期缴纳罚款第一期贰仟元整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8/12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