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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8-16 14:08
名 称: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081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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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081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08-16 14:08 浏览次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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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8.13)编号:2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813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的金额和方式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备 注
1李某某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李某某
当事人李某某2021年6月9日11时30分驾驶云D.XXX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地铁站A口)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曲靖市富源县拉载陆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并与车内其中叁名乘客约定70元(柒拾圆)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8-6
2刀某某刀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刀某某
当事人刀某某2021年6月16日11时00分驾驶云G.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旭骏成归十路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肆名乘客送往红河州元阳县,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15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刀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8-11
3方某某方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方某某
当事人方某某2021年7月26日14时02分驾驶云D.XXX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曲靖市陆良县拉载柒名乘客送至昆明市,并与车内其中贰名乘客约定每人9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方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叁万元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8-12
4张某张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案张某
当事人张某于2021年7月29日10时15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东川区拉载肆名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客运站,并与车内其中叁名乘客约定共计256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昆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2021-8-9
5杨某某杨某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案杨某某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1年8月5日驾驶云A.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北辰地铁站B口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北辰地铁站拉载贰名乘客送往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并与车内乘客约定每人5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昆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2021-8-9
6沈某某沈某某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沈某某
当事人沈某某于2021年8月6日11时45分驾驶云A.XXXXX号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从昆明市儿童医院拉载贰名乘客至昆明市东部客运站。乘客通过“花小猪”平台下单并支付19.01元的费用,驾驶员通过“花小猪”平台收取车费26.11元的费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决定给予沈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昆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2021-8-9
7房某房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案房某
当事人房某于20218101129分驾驶云A.X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接受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高铁南站拉载壹名乘客送往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驾驶员与车内乘客约定3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房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次性缴纳罚款壹万元昆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20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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