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2021111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1-12 10:40
浏览次数:308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队 联系电话:0871-65217549 公开时间:2021年11月12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
1 | 云昆盘运管罚【2021】361号 | 陈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当事人陈某某2021年10月8日11时00分驾驶云A.XXX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虹桥建材城(中国石化加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昆明市拉载肆名乘客送往曲靖市会泽县,并与车内其中叁名乘客约定每人12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11-5 | |
2 | 云昆盘运管罚【2021】373号 | 程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程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11时15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机动车,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接驳叁名乘客分别送往昆明市螺蛳湾、高铁南站。其中壹名乘客乘坐网约车辆从昭通市巧家县至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后,由网约车安排转交该驾驶员接驳至昆明市高铁南站,该乘客已支付190元乘车费用(含巧家县至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至昆明高铁南站,全行程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程某某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11-5 | |
3 | 云昆盘运管罚【2021】377号 | 范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案 | 当事人范某某于2021年11月2日18时20分驾驶云A.XXXXX号五菱牌面包车,在昆明市北收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从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拉载柒名乘客送往昆明市杨林县,驾驶员与其中陆名乘客分别约定每人30元、40元不等的车费。 |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范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1-11-11 | |
4 | 云昆盘运管罚【2021】382号 | 马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当事人马某某2021年11月9日10时30分驾驶云D.XX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稽查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云南省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拉载叁名乘客送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并与车内叁名乘客约定100元的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马某某处以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区分局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