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2021年11月日至11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1-1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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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晋宁运管分局 联系电话:67892361 时间: 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即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63号 | 何建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案 | 何建超 | 2021年11月11日10时05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建超使用云A8F33S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11月11日09时23分24秒接单,从南部汽车站地铁站A口附近-上车点接了四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了54.04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了47.4元车费。经核查该车辆驾驶员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罚款伍仟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1/11 | 5000 |
2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64号 | 徐建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徐建刚 | 2021年11月11日10时51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建刚使用云AQ965A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22分30秒接单,从可乐村地铁站B口附近-上车点接了两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大门,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了30.67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了30.90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罚款壹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1/12 | 10000 |
3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58号 | 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 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 我分局2021年10月15日针对你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进行约谈,且要求你运输单位于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 。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至今你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罚款伍仟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1/15 | 5000 |
4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32号 | 张珽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案 | 张珽 | 2021年08月30日10时13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珽使用云AD39745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08月30日09时45分51秒接单,从昆明斗南农资市场-4号门接了两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了42.32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了36.60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罚款伍仟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1/17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