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道路运输管理石林县分局2021年11月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2-1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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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0号 | 弥勒雄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弥勒雄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1 年11月10日10时05分驾驶员 赵俊辉 驾驶 弥勒雄雁物流有限公司 云G5290挂 富恩牌FUN9401ZHX(重型自卸半挂车)货车在路南公路管理所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弥勒雄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罚款1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16 | 石林县分局 | |
2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1号 | 一汽出行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一汽出行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余飞(身份证号:530126******1018)驾驶一汽出行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AD45980 一汽牌CA7003BEVA号车,于2021年11月17日9时21分在健朗度假温泉酒店门口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经检查发现其车上载有2名乘客,余飞于2021年11月17日9时12分36秒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按订单注明自健朗度假温泉酒店驶往男人帮(双龙小街店)。当事人余飞驾驶的 云AD4598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罚款10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18 | 石林县分局 | |
3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2号 | 赵伟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案 | 赵伟 | 2021 年 10月20日18时13分驾驶员赵伟驾驶云G75057红岩牌货车在 石林阿着底收费站路口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云G75057号车不按照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的违规行为。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 罚款1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18 | 石林县分局 | |
4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3号 |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 2021 年8月26日10时22分驾驶员 张春云 驾驶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云A7621挂 宏昌天马牌HCL9401ZZX(重型自卸半挂车)货车在石林县?卜所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罚款1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22 | 石林县分局 | |
5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4号 |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 2021 年8月26日10时22分驾驶员 徐跃祥 驾驶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云A8138挂 宏昌天马牌HCL9401ZZX(重型自卸半挂车)货车在石林县?卜所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罚款1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22 | 石林县分局 | |
6 | 云昆石运管罚〔2021〕205号 | 杨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杨净 | 当事人杨净于2021年11月25日9时9分17秒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2021年11月25日9时17分在石林同策戴斯大酒店接受检查时,当事人杨净驾驶云AG2W70福特牌CAF7154M5车载乘客1名按订单注明起始地石林同策戴斯达酒店驶往石林西站。当事人杨净驾驶的云AG2W7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罚款10000元 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县分局 | 2021-11-26 | 石林县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