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23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2-2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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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晋宁运管分局 联系电话:67892361 时间: 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即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23号 | 宫立旺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宫立旺 | 2021年08月05日10时08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宫立旺使用云A3L0N0号车通过阳光出行平台软件于2021年08月05日09时58分接单,从环湖东路-上车点接了两名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乘客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支付了10元乘车费,驾驶员通过阳光出行平台收取了7.52元车费。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分期缴纳第五期贰仟元整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2/10 | 2000 |
2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091号 | 毛发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毛发忠 | 2021年7月1日下午4时50分,我分局接到晋宁区古滇派出所移交案件,经调查发现云A607FV号车驾驶员毛发忠于2021年7月1日12时左右从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新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停车场运送两桶(每桶220升,共计440升)柴油到晋宁古滇名城幸福里旁工地,13时许该车行驶至古滇文化名城路段时被晋宁区古滇派出所设卡例行检查调查后将案件移交我分局调查处理。经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调查,发现当事人毛发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叁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2/15 | 30000 |
3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35号 | 王文良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王文良 | 2021年08月31日10时40分王文良驾驶云AY8M12宝骏牌车辆,从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地铁南站拉载两名女性乘客到七彩云南欢乐世界,驾驶员与乘客议价每位收费15元车费(乘客已通过微信支付30元车费),同时又拉载了一名男性乘客从大学城地铁南站到晋城水云城工地(乘客准备付给王文良,20元或者30元乘车费),在七彩云南欢乐世界下乘客时,被我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分期缴纳罚款第三期和第四期叁仟元整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2/17 | 3000 |
4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78号 | 李艳兵在营运中运送乘客时未放下标志牌案 | 李艳兵 | 我分局于2021年12月10日13时20分左右接到电话投诉你驾驶云AR4497未打表,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该驾驶员李艳兵驾驶云AR4497从晋宁客运站拉载了1名乘客到磷都花园,经核查云AR4497驾驶员在营运中运送乘客时未放下标志牌的行为。 | 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无人乘坐或者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载客时应当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 罚款贰佰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1/12/22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