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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1-10 15:4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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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0 15:46 浏览次数: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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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

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规定》,现就《规定》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是2009年颁布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以来,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随着2012年机场从巫家坝转场至长水村、2019年9月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总体规划(2019版)获批、2020年6月最新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公布以及近些年来城市发展,机场净空环境发生了变化,机场净空保护形势日趋严峻,《规定》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2009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相比,主要内容变化为:

(一)修改名称。昆明现有国际机场主要是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此次将规定名称修改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规定》,增加“长水”,删除“若干”。

(二)规范完善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规定》第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完善了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

(三)明确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和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设施的审批要求。《规定》第六条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其他设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净空审核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在审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

(四)增加对航行评估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处理办法。《规定》第七条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航行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经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五)增加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具体要求。《规定》第八条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材料。

(六)更新举报电话,增加奖励内容。机场管理机构举报电话更新为 0871—67091999。对于经核查属实有效的举报,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修改处罚条款。上位法对于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禁止从事的活动,均有明确处理规定,《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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