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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1-19 16:08
名 称: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1.12)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1.12)

发布时间:2022-01-19 16:08 浏览次数:482
字号:[ ]

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联系电话:64615725   时间: 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1

云昆运管罚[2020]125号

金绍云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

金绍云

当事人金绍云聘请的驾驶员李永洪于2020年03月27日下午17时45分驾驶云G.QC018号小型客车,在昆明小喜村收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2

云昆运管罚[2021]147号

朱小双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

朱小双

当事人朱小双于2021年05月13日下午12时45分驾驶云A.G17L6号福田牌BJ6518BDDDA-CA小型客车,在乌龙加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3

云昆运管罚[2021]157号

黄艳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一案

黄艳

当事人黄艳于2021年05月26日下午12时20分驾驶云A.L701C号昌河牌CH6390T2小型客车,在昆明市黑林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5日

4

云昆运管罚[2021]258号

李干同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

李干同

当事人李干同于2021年11月08日上午11时10分驾驶云G.7G820号宝骏牌大型客车,在昆明长水飞机场停车楼A区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5

云昆运管罚[2021]260号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经营一案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当事人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马维雄于2021年11月03日上午09时25分驾驶云A.D50841号小型客车,在昆明北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6日

7

云昆运管罚[2021]267号

李向炳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一案

李向炳

当事人李向炳于2021年11月08日上午10时05分驾驶云A.F5Z93号一汽牌轿车,在昆明西北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依据《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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