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2022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1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2-11 14:46
浏览次数:152
字号:[
大
中
小
]
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表 | |||||||||
单位部门:晋宁运管分局 联系电话:67892361 时间: 2022年02月07日-2022年02月10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即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金额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备 注 |
1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70号 | 张臣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张臣良 | 2021年11月29日下午13点20左右,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二街镇倚阳路磷矿加油站附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臣良驾驶云F3185R号车从加油站拉了110升柴油去往栗庙,驶离加油站300米路段被我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张臣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 罚款伍仟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2/2/9 | 未履行 |
2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76号 | 李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李良 | 2021年12月14日15时我分局接到晋宁六街镇移交案件,2021年12月14日15时49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良驾驶云A0H90H号车从昆阳液化气配送中心(普照路北侧)装载10个中瓶液化气、1个大瓶液化气(大概有350公斤左右)运往六街镇。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李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 罚款壹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2/2/10 | 未履行 |
3 | 云昆晋运管罚﹝2021﹞0173号 | 白欧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 白欧举 | 2021年12月01日16点20分左右接到晋宁区交警大队晋城中队移交案件,驾驶员白欧举驾驶云AV0C90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城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车上载有6名乘客(其中两名乘客议价每位乘客收费200.00元)。经核查该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重扰乱晋宁区客运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叁万元整一次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晋宁区分局 | 2022/2/8 | 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