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uedbet体育

图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常见问题问答

常见问题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常见问题问答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常见问题问答

[ 作者: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6 15:01:20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1.巡游车驾驶员收取营运过程中高速公路过路费、桥梁费的依据是什么?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租乘客运出租汽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2.外地人员是否可以承包车辆并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主城五区对于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从业人员无户籍限制,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车辆承包合同后,可以依法办理相关营运证件的许可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驾驶员负管理责任。

3.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有哪些要求?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五)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是否可以转让?

为杜绝恶意炒作出租汽车价格,维护我市出租汽车正常的营运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2010年12月30日,原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根据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和当时的实际状况,下发了《关于暂停办理出租汽车营运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出租汽车营运变更登记手续。但车辆所有人亡故、离异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经营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经查实批准后可以办理运信息变更手续。目前,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正在拟制《关于在行业改革过渡期间开展巡游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可以办理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

5.在昆明怎样申请办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发(2016年第60号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6.巡游出租汽车是否存在“指定价位、指定地点和指定购买车型”的问题?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规定;(三)选用符合当地技术规定的车型;(四)具有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装置,并按要求喷涂或者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五)按规定投保相应保险;(六)巡游车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外观颜色符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网约车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车身颜色和标识等应当与巡游车有所区别;(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车辆,由企业申请,均可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行业管理部门从未对车辆“指定价位、指定地点和指定购买车型”,车辆购买均由经营企业及车辆实际出资人自行决定。

7.“网约车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具体指的是什么、需要提供哪种发票?

一、《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第十条第(五)项”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第十条第(六)项”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或者安全气囊4个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二、在购置机动车辆时,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的税种为: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即为: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一栏的价格。

8.我市对顺风车营运的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项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政规〔2018〕2号)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于本办法。目前,我市还未出台相关顺风车的政策。因此,顺风车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方式来开展营运活动,以顺风车的名义变相开展营运活动则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联系电话:0871-64156893       滇公网安备53011402000134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标识:5301000030  版权所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