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5 10:09:27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答: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死亡;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 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 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联系电话:0871-64156893 滇公网安备53011402000134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标识:5301000030 版权所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