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2022年5月)
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联系电话:64615725 时间: 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1 | 云昆运管罚[2021]171号 | 黄启友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 | 黄启友 | 当事人黄启友于2021年06月17日上午11时03分驾驶云C.CU067号大通牌SH6525C1D5小型客车,在云安会都门口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7/7 |
2 | 云昆运管罚[2021]223号 | 胡明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 | 胡明华 | 当事人胡明华于2021年08月25日上午10时00分驾驶云A.M12V6号大通牌SH6525C1D5-A小型客车,在昆明西北部收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1/9/24 |
3 | 云昆运管罚[2022]03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吴飞林于2022年02月28日上午10时40分驾驶云A.D43938号北京牌BJ7000C5DAK_BEV小型客车,在昆明西部客运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3/21 |
4 | 云昆运管罚[2022]037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邓刚琴于2022年03月09日上午11时40分驾驶云A.5BR36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违法经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5 | 云昆运管罚[2022]04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张元龙于2022年03月09日上午09时56分驾驶云A.D22347号北京牌小型客车,在西部客运站(益宁路于昆州路交叉口)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6 | 云昆运管罚[2022]043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03月10日上午11时57分驾驶云A.D37866号小鹏牌HMA7002S68BEV小型客车,在昆明市益宁路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7 | 云昆运管罚[2022]047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张进于2022年03月10日上午10时01分驾驶云A.D25208号北京牌BJ7000C5E7-BEV小型客车,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8 | 云昆运管罚[2022]049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王成胜于2022年03月12日上午10时09分驾驶云A.H00K5号吉利美日牌MR7142D20小型客车,在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暂扣该违法经营车辆。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9 | 云昆运管罚[2022]050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一案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周献芳于2022年03月15日上午10时11分驾驶云A.Q05D5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违法经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4/19 |
10 | 云昆运管罚[2022]075号 | 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一案 | 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其驾驶员徐梁于2022年03月03日上午11时03分驾驶云A.Y2T97号大通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小喜村收费站接受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违法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七项,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2/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