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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7-08 17:38
名 称: 昆交提复函〔2022〕04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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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交提复函〔2022〕04号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08 17:38 浏览次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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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昆明市委

提出的《关于规范共享汽车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基本情况

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

(一)2018年以前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情况

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0印发了《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备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家汽车租赁行业推荐标准出台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昆明市于2015年修订了《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法》(昆明市人民政府131号)并于201611日起施行,为有关各部门在新形势下规范和强化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明确了职责分工,促进汽车费结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和政策支撑。

依据《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之规定,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职能如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相关手续、核发备案证照;会同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者信息档案、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具体职责为:会同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汽车租赁企业未建立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末将车辆租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等行为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经营者及承租人义务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二)2018年后,汽车租赁纳入昆明市“多证合一”事项有关情况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7130号)、《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一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昆工商办〔20189号)等文件规定,昆明市道路运输行业涉及“多证合一”整合的事项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等3项内容,纳入“多证合一”目录的事项不再发放备案证照。自此,汽车租赁企业和车辆经营备案证停止办理。

(三)202141日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并于202141日起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有关要求,有序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3.小微型客车备案明细表(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所有人为备案企业,使用性质为“租赁”);4.检验合格日期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6.企业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服务规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具备以下服务能力: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做好备案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局属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其各县(市)区运管分局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交运输便〔2021258号)文件,有序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并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企业、车辆等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及时通过属地政府监管平台或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截2022430日,全市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69户,备案的小微型客车168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关于做好全市第二阶段涉旅经营户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昆旅指通〔202033号)文件要求,对在昆明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租赁企业开展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一部手游云南”工作提供汽车租赁基础服务。

二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打击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变相招揽乘客及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积极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综合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公安机关建立的《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四是积极对接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鼓励汽车租赁有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上位法对于共享汽车的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

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该规章在省级层面并未出台实施细则,现行的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共享汽车行为或产品进行界定以及明确和规范。

(二)租赁经营备案制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依据现行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级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目前尚未建立接收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汽车租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业务专网,导致负有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接收推送信息并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和提升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能力,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从以下方面着手,不断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一)开展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及车辆核查清理工作。依托《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市原备案登记的汽车租赁企业和车辆信息逐一进行核查,督促经营业户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交运输便〔2021258号)文件要求,以年度审验为契机进行重新备案,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业户和车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程序予以注销,确保全市汽车租赁行业基础资料真实有效。

(二)切实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企业基本情况、租赁汽车车辆资质、经营行为、反恐防范等内容,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监管工作。

(三)积极应对新兴租赁业态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新兴租赁形态及“网约车”等蓬勃发展,对道路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将积极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传统汽车租赁行业与新兴租赁业态、“网约车”等辩证关系,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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