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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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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汇总

[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2-07-29 16:47:11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年4月24日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运管局,市智慧停车公司意见,收到14家单位反馈,征集到意见49条,经研究,吸收采纳28条,3条部分采纳,18条暂不采纳。具体为:

提出单位

意见和建议

初步采纳情况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建议修改为:“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采纳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建议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采纳

建议明确不对社会开放的住宅小区是否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进行明确;(大部分住宅小区只对业主和少量来访人员提供停车服务,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服务。来访人员停车管理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或参照业主停车管理不需办理备案应进行明确,这方面投诉较多)。

无法直接明确,具体要看是否对外经营。

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 假)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范围缩小,不予采纳

第二十九条,建议明确“片区”范围,以指导后期工作开展。

已采纳

第三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

已采纳

第四十九条,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

已采纳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表述与前文条款未对应,需核实修改;

已采纳

建议全文内统一相关表述,例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与“路内泊位”; “出租车专用泊位”与“出租车泊位”等。

已采纳

在本办法中,已纳入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条文,缺失路内泊位经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条文,为巩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清理规范前期成效,请予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路内泊位经营单位的监管单位及处罚方式。

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建议保留。

暂不予采纳,前文已有相关描述

建议在《办法(修订)》第四章中加入“在建设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同步建设停车泊位科技管控设施,其功能应包含对路内停车泊位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同步至智慧停车系统,同时对违法停车进行抓拍。”的内容。

难以实现,具体操作中根据实际确定

《办法(修订)》第三十二条建议修改为“第一款:辖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已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结合交通状况变化对已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适时进行调整、撤除。”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严格按位停放”建议修改为“车辆进入收费停车泊位,驾驶人应当严格按位停放车辆”。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办法(修订)》第四十六条“......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建议修改为“......路内高于路外、饱和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无依据,暂不予修改

建议删除《办法(修订)》第五十条“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2021 年 4 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核工作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发函,要求就该条款作出说明并反馈。经研究,该条款存在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幅度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删除。对于违反《办法》相关规定需进行处罚的,可以适用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纳,删除。

建议在《办法(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加入“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超时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停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暂不予采纳

建议在《办法(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加入对违反第十九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功能”的违法处罚条款。

处罚没有依据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议删除“城市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不是收费定价部门。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应当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并按照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已采纳

《办法》第十九条建议删除“城市管理”。或者对应相应职能部门进行修改。城管不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运营的审批部门。

修改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在满足本项目机动车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加强违法监管。

已采纳

《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议删除“城市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不是停产场管理服务部门。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

已采纳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住宅小区”停车场主要是为了小区停车需求所配建的,不在公共停车场建设范畴,建议删除。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办法》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建议修改为“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国土空间规划”;“主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议修改为“主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昆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已采纳

建议《办法》所有条款中涉及到“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均改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缩小范围

市交运局法规处

建议将第三条“含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修改为“含路产路权未移交政府管理”。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行业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主城区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市级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建议第八条中删除“诚信经营”。

已采纳

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水平。”

已采纳

建议将办法中 “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已采纳

建议第十六条中删除“联网接入市级智慧停车平台”。

已采纳

建议第十七条中删除“同意”。

已采纳

建议第二十二条删除“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

已采纳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理由:经请教市发改委,“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而且,依据呈贡区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深化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呈改发〔2019〕1号)文件,呈贡区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职责已于2019年由区发展改革局划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做修改,采纳

建议删除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建议删除)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者、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理由:经请教市发改委,建议删除“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

采纳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装检验有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而非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将第十七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检验”更改为“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已采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章节,第二十二条第三段建议修改为: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方案,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产生收入的,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的,应当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已采纳

第四十九条中的行政部门建议增加市场监管部门。

已采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明晰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范围,建议明确第十条中“主城区”的具体范围。

已采纳

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已采纳

为更好指导项目业主申请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方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议明确出具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

已采纳

建议将第四十九条中“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昆明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建议第七条修订为:市uedbet,uedbet体育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市级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谁收费谁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逐步回收非市政道路产权,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养,并指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加强属地路内停车泊位的日常监管工作,严肃查处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个人经营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等情况。

暂不予采纳,已做其他修改

建议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条款调整为“有效保障停车场停车信息实时准确上传至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采纳

建议第二十八条增加“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应实现泊位编号、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统一计价收费,统一咨询投诉电话”。

已采纳

建议第三十四条增加: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出让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格。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受让方在获得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后,相关停车位的收费收入为其自营收入,出让期限按出、受让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已采纳

建议第三十五条条款调整为“(一)加强对泊位及其统一编号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二)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与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公示价格一致;(三)应向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申报工作人员信息,电子化管理后生成工作人员专用二维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仪表整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用语文明礼貌;(四)做好车辆进出泊位的信息采集和平台报送,按昆明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运营维护单位提供的全市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进行公布”。

已部分采纳吸收

建议第三十六条增加“欠费行为列入城市信用分的考核范围”。

不采纳,没有支撑

建议第四十二条“为解决停车欠费问题,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根据手机APP的用户注册情况建立停车信用体系。”调整为“为解决停车欠费问题,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根据用户停车缴费情况建立停车信用体系。”

已部分研究

建议第五十三条调整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采纳,不符合现行改革方向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无意见

已采纳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意见

已采纳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意见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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