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9月)
发布时间:2022-10-1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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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陈兵 | 云昆运管罚[2022]129号 | 当事人陈兵于2022年06月29日上午11时25分驾驶云A.837PX号江淮牌HFC6460RA1C7V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对该非法营运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2 |
2 | 查爱华 | 云昆运管罚[2022]120号 | 当事人查爱华于2022年07月08日上午11时01分驾驶云A.0K2F7号东风日产牌DFL7168VBL2小型客车,在昆明市临江路佳新招待所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6 |
3 | 周康 | 云昆运管罚[2022]108号 | 当事人周康于2022年06月21日上午10时32分驾驶云F.GU350号大通牌SH6525C1D5-A小型客车,在昆明市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6 |
4 | 姚孟 | 云昆运管罚[2022]126号 | 当事人姚孟于2022年07月19日下午21时10分驾驶云F.10U99号大通牌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拉载4名乘客并谈好每人100元车费拉往玉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8 |
5 | 马志华 | 云昆运管罚[2022]131号 | 当事人马志华于2022年07月25日上午10时17分驾驶云A.B19W2号别克牌SGM6520UYAA小型客车,在昆明石虎关加油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8 |
6 | 李玉林 | 云昆运管罚[2022]142号 | 当事人李玉林于2022年08月09日上午10时50分驾驶云F.YL852号东风牌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08 |
7 | 李亚利 | 云昆运管罚[2022]151号 | 当事人李亚利于2022年08月28日下午13时40分驾驶云A.E21M8号福田牌BJ6608BDDDA-B6小型客车,在昆明北收费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并对该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一次性缴纳 | 3.000000 | 2022/09/23 |
8 | 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21号 | 当事人云南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6日下午14时40分驾驶云A.N12Z2号江淮牌HFC6521A338S小型客车,在昆明市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0.300000 | 2022/09/02 |
9 | 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46号 | 当事人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其驾驶员曾军哲、吕章文于2022年06月27日上午10时15分驾驶鄂Q.LY888号宇通牌大型客车,在昆明北收费站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四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0.300000 | 2022/09/02 |
10 | 罗平县帝辇商贸有限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18号 | 当事人罗平县帝辇商贸有限公司,其驾驶员朱自波于2022年07月08日下午19时18分驾驶云D.665SQ号大通牌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0.300000 | 2022/09/02 |
11 | 昆明慧尊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22号 | 当事人昆明慧尊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9日下午21时25分驾驶云A.Z3T89号大通牌SH652501D5-D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客运经营者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七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0.300000 | 2022/09/02 |
12 | 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分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35号 | 当事人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甸分公司,其驾驶员蒋忠平于2022年07月14日下午19时01分驾驶云C.GF730号金龙牌小型客车,在昆明长水机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线路牌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 | 0.300000 | 2022/09/02 |
13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07号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马文用于2022年06月21日上午10时29分驾驶云A.2A69K号丰田牌GTM7120LPCE小型客车,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1.000000 | 2022/09/05 |
14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02号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吴春杰于2022年06月15日上午11时13分驾驶云A.1V9K0号别克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市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1.000000 | 2022/09/05 |
15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30号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葛勇于2022年07月21日上午10时22分驾驶云A.7E11M号斯柯达牌SVW71215AN小型客车,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1.000000 | 2022/09/05 |
16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昆运管罚[2022]101号 |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驾驶员肖良胜于2022年06月16日上午10时41分驾驶云A.D27185号北京牌小型客车,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接受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我局稽查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违法经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 | 1.000000 | 2022/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