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02 14:59:18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答: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从业资格证过期,发证机关将注销证件,无需再申请注销。
联系电话:0871-64156893 滇公网安备53011402000134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许可证编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标识:5301000030 版权所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