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第3号)
关于《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联系。联系电话:0871—64116613。
附件:关于《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2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0月27日(星期四)14:30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9会议室举行了《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开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目前,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工作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处理的通知》(昆政办〔2014〕23号)开展,但由于治超工作新政新规的变化、信息抄告工作实际开展中存在的客观问题等各种因素影响,急需制定相应《办法》:一是急需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全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工作形成相应规范性要求;二是各治超成员单位(部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对于治超工作的一些新的要求,有必要将有关具体规范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吸收、固化;四是根据多年来全市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有必要将信息抄告工作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五是根据“数字城市、智慧交通”建设要求,有必要完善信息化建设具体要求。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 间:2022年10月27日(星期四)14:30至16:20
地 点: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209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参加人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刘祖鹏(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二)听证委员:
段立云(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渣土办工作人员)
胡国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三)决策发言人:
李建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四)决策发言人助理:
常开群(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超限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五)听证监察人:
曹熙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纪委工作人员)
(六)听证记录人:
魏 红(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七)听证代表:
杨俊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人大代表)
肖 寒(昆明理工大学教授,政协委员)
张 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
段绍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处副处长)
张 翼(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二级主任科员)
何 边(市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 昊(高新区治超办,交警支队六大队工作人员)
卿鹏飞(五华区治超办,五华区交通运输局路政副大队长)
杨力工(盘龙区治超办,盘龙区交通运输局科长)
张 宏(西山区治超办,西山区交通运输局路政中队长)
岳 鹏(官渡区治超办,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李 刚(呈贡区治超办,呈贡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一飞(云南九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沙海福(安宁成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驾驶员)
方新伟(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驾驶员)
山万兴(云南天宁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潘 明(云南厚道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车队长)
徐建秋(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市民代表)
赵正昌(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主管)
何明宇(昆明厚置百盈有限公司,市民代表)
(八)旁听人员:
马泽林,唐弈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2年9月6日,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网址:jtys.km.gov.cn/zfxxgk/fdzdgknr/zdjctzsx/)发布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公开向社会征集听证代表和意见,截至9月18日,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报名的方式确定了20名听证代表。
2022年9月21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公布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网址:jtys.km.gov.cn/zfxxgk/fdzdgknr/zdjctzsx/)发布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公示抄告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及听证代表名单。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拟定于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召开的听证会延期至2022年10月27日举行,并通过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网址:jtys.km.gov.cn/zfxxgk/fdzdgknr/zdjctzsx/)进行公告。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2年10月27日14:30—16:20,《办法》听证会在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9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20人,实到代表19人,请假1人。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行业相关部门代表4人,直接行业管理服务代表6人,利益方代表5人,本市市民代表1人,旁听人员2人。经听证监察人现场监察,符合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三)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办法》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 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1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办法》的制定和出台,认为有利于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治超合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但仍需要修改完善。
(二)各部门职责应进一步明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等科学界定。
(三)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信息的审核力度,避免信息错误,影响企业信用。
(四)进一步完善文本体例,按照信息审核、抄告、处理、反馈、公示进行梳理。
(五)进一步明确信息公示与信用联合惩戒的关系,避免信用滥用。
(六)文本内容合法性问题:一是关于扣押车辆后违法信息的处置;二是信息处置的时间。
(七)关于附则解释进一步准确。
(八)关于文本表述、词语应当前后一致、统一。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听证代表紧扣主题、观点鲜明从职能职责、文本体例、信息审核、合法性问题、规范表述等方面提出了43条意见和建议,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机关现场进行了部分解答,主要为:
(一)将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等科学界定问题。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确保界定准确、权责明晰。
(二)在《办法》中增加信息审核的内容,加强对违法信息的审核力度,避免信息错误,影响企业信用问题。货运车辆、企业、驾驶员的违法信息是信息抄告的重要内容,信息抄告单位需进行审核,确保所抄告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抄告信息错误的情况。
(三)将进一步完善文本体例,按照信息审核、抄告、处理、反馈、公示进行梳理问题。《办法》现有体例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信息抄告、信息处理、信息公示及处理、附则。拟在信息抄告章节加入信息审核内容。
(四)进一步明确信息公示与信用联合惩戒的关系,避免信用滥用。在《办法》第四章信息公示及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已经对信息公示、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情形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要求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五)文本内容合法性问题。一是关于扣押车辆后违法信息的处置,将删除了原文车辆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的表述;二是信息处置的时间,拟进行修改。
(六)关于附则解释进一步准确。进一步规范、准确表述附则内容。
(七)关于文本表述、词语应当前后一致、统一问题。后期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表述,使语言文字更加准确。
七、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针对参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本着合法合规、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提高效率的原则,形成初步意见如下:
(一)对《办法》第三条〔工作机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是指具有治超职能的部门,按照信息审核、抄告、处理、反馈、公示流程,在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对于超出本部门法定职权需要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实行现场执法和源头追溯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有关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抄告,实现后续追踪处置。
(二)进一步明确各治超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将第四条〔工作职责〕进行修改为:市、县两级治超领导机构(治超办)负责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信息、所有人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检测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信息,按规定进行抄告。处理行业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维修企业擅自改装、货运企业违法超限超载等信息。
公安部门:审核路面查处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的源头信息,按规定进行抄告。处理其他区域或单位抄告的暴力抗法、冲卡、遮挡号牌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信息;在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工作中严格审核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治超非现场检测涉嫌超限车辆通讯信息,协助交通运输部门查处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检测并经审核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处理违反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一致性管理的信息;处理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理从事车辆改装活动的无照经营单位信息、销售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单位信息、安全检测站为改装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处理城市建筑工地、混泥土搅拌场站等行业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处理沙、石、矿等行业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危化品生产企业等行业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审核抄告本单位发现需其他单位处理的信息。
各单位职责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完善关于信息审核的规定。修改第五条〔信息抄告及审核〕,明确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审核后抄告。增加:抄告信息按照谁抄告谁审核的原则,由抄告单位负责审核。
(四)关于扣押车辆后违法信息的处置问题,将第十七条〔非现场超限运输信息处理1〕修改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uedbet,uedbet体育政执法机构已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发现其有未处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删除了原文车辆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的表述。
(五)信息处置的时间问题,第二十条〔抄告信息反馈〕,各有关部门自收到抄告信息后,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修改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六)进一步明确附则的解释,删除办法原文本第二十六条(解释2),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是否包含本数在所涉及条文中进行明确;
(七)第二十五条〔解释1〕货运源头单位中增加了建筑工地的表述。修改为:货运源头单位指从事煤炭、钢铁、水泥、砂石、矿山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港口、码头、大型物流园区、大宗商品集散地、建筑工地等的经营者。
本次听证会后,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抓紧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继续通过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对稿本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