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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97995123-202308-42940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8-25 10:10
名 称: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8月))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出租汽车,未取,行政处罚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08-25 10:10 浏览次数:0
字号:[ ]

单位部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宁市分局              联系电话:0871-68691329                   时间: 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2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1

云昆安运管危处(2023)009号

*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案

*

2023年7月1717时许,当事人曹恒良驾驶A07UK8号车,于1715分在安宁草铺新区兴钢路路段被我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1

2

云昆安运管 罚(2023)189号

*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023819时许,当事人*驾驶AY12F7号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昆明市安宁市天华苑载客1人昆明市安宁市吾悦广场,于955分在云南省安宁市吾悦光场路段被我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1日

3

云昆安运管 罚(2023)190号

*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存

2023年8月2日14时许,当事人刘*存驾驶云AT523B号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安宁市龙旺润泽园载客3人到安宁市吾悦广场,于14时18分在安宁市吾悦广场路段被我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叁仟的行政处罚罚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3

4

云昆安运管 罚(2023)191号

*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忠

2023年8月3日10时许,当事人张*忠驾驶云A7V965号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安宁东湖世家载客2人到安宁西收费站,于10时21分在云南省安宁市西收费站出口路段被我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3日

5

云昆安运管 罚(2023)192号

*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琼

2023年8月3日14时许,当事人罗*琼驾驶云ADJ9656号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吾悦广场(昆明安宁店)载客1人到安宁市第九幼儿园,于14时35分在安宁市吾悦广场路段被我分局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4日

6

云昆安交运管罚〔2023〕193号

*芳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芳

2023年7月5日 10时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大学城商业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苗*芳驾驶云A3K0A3 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车上共计载有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安宁市大学城云南经济管理学校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云南省文山州后,向苗*芳支付相应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行为。

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_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7日

7

云昆安交运管罚〔2023〕194号

*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菊

2023年8月9 日 10时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云南省安宁市吾悦广场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曹*菊驾驶云ADC2444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车上共计载有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安宁市首领公馆(东门)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安宁市吾悦广场(1号门)后,向曹*菊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费用为7.8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曹*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决定给予 罚款叁仟  的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9日

8

云昆安交运管罚〔2023〕196

*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忠

2023年8月11日9时3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吾悦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忠驾驶云A1W9A0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车上共计载有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云南银伟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必胜客(昆明安宁吾悦广场店)后,向李*忠支付105.25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李*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

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  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1

9

云昆安交运管罚〔2023〕197号

*亮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亮

2023年8月14日 10时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安宁市连然街亲亲宝贝幼儿园门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符*亮驾驶云AP9M57小型面包车,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车上共计载有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昆明市海口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安宁市客运站后,向符*亮支付相应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行为。

依据                 _《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_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5日


云昆安交运管罚〔2023〕199号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案

*

2023年5月31日 9时4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安宁市连然街客运站门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凤*驾驶云AL30H2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车上共计载有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楚雄州大姚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凤*支付相应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行为。

依据                 _《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一次性缴纳(三年)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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