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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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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及相应合作链条经营主体收费行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 作者: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4:11:24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

为净化网约车市场环境,确保行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昆明市主城五区网约车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乱象,依据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精神,在2021年下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收费及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昆明市主城五区 2023 年上半年出租汽车发展现状及网约车市场风险提示》等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现对网约车平台及相应合作链条经营主体收费行为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诚信经营意义

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的前提条件,是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自 2018年 1 月 4 日出台《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随着昆明市主城五区网约车规范发展的不断推进,网约车盲目扩张、无序发展,“全民跑网约车”的时代已一去不返,依法合规经营已成为昆明市主城五区网约车发展的趋势和主流,行业监管也大致经历了包容审慎、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三个阶段,充分体现了出租汽车行业“科学定位适度发展”的理念,及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网约车合规化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务必要认清形势,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主动作为,严格管控相应合作链条经营主体,及时研判风险并实施风险管控,有效消除行业乱象,切实落实维护运输市场和谐稳定、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共同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与收费行为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运输的新业态,其运营、组织模式相较于传统运输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作链条长、利益主体多、结构层次复杂”的特点。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租赁企业,网约车租赁企业(含合作渠道商)与驾驶员(即承租人,以下统称驾驶员)等合作节点之间常因利益不均衡、经济矛盾等因素形成不稳定风险。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落实承运人责任、维护本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秩序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

1.规范网约车租赁企业的管理,通过对合作网约车租赁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实施事中事后诚信监管的方式,对合作租赁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识别、认定及分类分级管控,强化信用预警和干预机制的运用,督促合作租赁企业诚信经营,防止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

2.不得通过吸纳不合规车辆、驾驶员进入网约车市场,从而为网约车租赁企业租售车辆创造便利条件。

3.加强对平台内合作租赁企业的审核及管理,加强对融资租赁经营模式的风险分析研判,不得以高额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转嫁经营风险,阻碍驾驶员自由退出市场。

4.妥善处理每一起租车退车投诉、纠纷,防范网约车租赁企业设置合同“陷阱”,同时要督促网约车租赁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防止因合同内容条款歧义或未尽到告知义务以驾驶员违约退车为由收取违约金、高额车损费等阻碍驾驶员自由退出市场,规范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5.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车辆运输证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均实行“零收费”,要坚决防范网约车租赁企业(含合作渠道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办证费”的情况发生。

6.与合作租赁企业签订平台流水代扣车辆租金协议前,要做好合作租赁企业背景调查,避免因合作租赁企业不诚信,或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后,导致驾驶员利益受损失。

(二)网约车租赁企业

网约车租赁企业(即车辆所有人,业内也称其为“运力公司”、“车管公司”、“资产公司”等)是行业重要的运力供应商,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合作关系,与驾驶员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关系,成为行业的“隐形”经营主体。

1.诚信经营,不得以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特别是私户网约车)名义欺骗拟从业人员租赁、购买车辆;不得指定购车;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办证费”、“加盟费”、“茶水费”等费用;不得设置合同“陷阱”,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确保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订时要对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依法合规经营,密切关注市场供需状况,不得因车辆闲置压力,将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承租给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承租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使用;若已经发生,网约车租赁企业不得收取驾驶员合同到期前提前退车的违约金(其余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履行)。

3.不得以“先买车、后办证”或“先租车、后办证”的方式向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销售、租赁车辆,并接入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4.做到制度上墙、收费公示,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时需事先以书面、讲述等方式详细告知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并要求驾驶员认真仔细阅读、考虑清楚后再签订合同,建议对合同签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5.不得招募或诱导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带车加盟”开展非法营运,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损害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6.尽量避免将车辆等资产打包委托第三方合作渠道商代运营,确需委托合作渠道商代运营的,需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诚信责任,并向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报备,防范合作渠道商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方式诱导、欺骗拟从业人员盲目从业。

7.若依据所签订合同中驾驶员的确存在违约情形且无法通过协商、行业管理部门调解等解决的,合理引导驾驶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鼓励网约车租赁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8.收取履约保证金、资产保证金等(俗称“押金”)时,要审慎合理评估收取金额,建议此项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办理分期业务,避免发生租赁纠纷时出现承租方利益损失,或妨碍驾驶员自由退出市场。

(三)合作渠道商

网约车租赁企业为降低车辆闲置压力,通过将车辆等资产打包委托给合作渠道商代运营,合作渠道商实为网约车租赁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中介机构”,也为招募驾驶员的“猎头”公司。

1.不得为提高出租率,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方式诱骗拟从业人员从业。

2.不得以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由,向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3.不得以违反管理规定、工作要求等收取明显有失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或罚款,不以车辆转籍、过户、转平台等为由,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不得将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承租给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得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承租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使用。若已发生的,不得收取驾驶员合同到期前提前退车的违约金(其余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履行)。

5.不得招募或诱导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带车加盟”开展非法营运,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损害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四)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车驾驶员是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服务实际提供者。

1.应依法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和运营规范,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接受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规则意识。

2.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调研市场、深入了解政策、合理评估风险,防止和避免因车辆权属不清晰、政策了解不全面、合同内容不清楚等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矛盾纠纷。

3.不承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轻信企业宣传的口头承诺,不盲目从业,理性看待市场竞争和从业风险,理性表达诉求和解决纠纷;不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不信谣,不传谣。

三、强化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监管措施

(一)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调处;对清理非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不力,为车辆租售企业提供非合规车辆和人员注册条件的,将停止运力新增,并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相关单位进驻,进行联合调查;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市人民政府发起联合监管,报请省级相关部门,建议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直至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并退出昆明市网约车市场。

(二)严厉打击网约车合作链条经营主体不诚信行为。对网约车租赁企业及合作渠道商存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驾驶员权益情形的,按照《昆明市主城五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行业失信车辆所有人名单,进行媒体曝光,限制车辆准入,禁止所有网约车平台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联合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发起联合监管,进驻企业调查;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网约车从业人员诚信监管。对网约车驾驶员涉嫌违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依法调处;对网约车驾驶员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行业、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重点驾驶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行业失信人员名单,进行行业通报并实行全行业“封禁”;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下发至合作的网约车租赁企业及合作渠道商。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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