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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依据信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3-04 15:20
名 称: 交通运输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执法,规定,公路,罚款,运输

交通运输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04 15:20 浏览次数:0
字号:[ ]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uedbet,uedbet体育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规〔20225),现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公布如下。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2个清单,结合系统管理服务实际,对本单位包容审慎监管“五张清单”进行修订。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34


附件

1.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 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 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 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5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 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 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8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10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 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 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1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 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13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 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4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1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 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 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17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19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20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21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22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23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24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25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26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7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8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9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0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1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32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3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备注: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2.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条件

1

对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4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的。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2.当场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合法有效。

2

对教练员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5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当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不得脱岗、疲劳教练、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教练车超载或者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3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9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 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4

对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11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四款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5

对营运客车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13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17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7

对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28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四款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8

对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29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专段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教练车证。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9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36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第十条第二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十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10

对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38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第十条第二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十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11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违反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49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uedbet,uedbet体育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取得乘客谅解。

4.签订告知书。

12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50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uedbet,uedbet体育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2.当场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合法有效。

13

个人在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开展捕捞、网箱养殖影响渡运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65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十九条 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捕捞、采砂、堆砂、网箱养殖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14

对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67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运输船舶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15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29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16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30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施工处于初始阶段。

4.签订告知书。

17

对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32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1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34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19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06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第四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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